別濫用「財政困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9/today-o7.htm
◎ 詹順貴
政治受難家屬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
遭不當審判沒收財產要求返還的案件,
政府回應竟是應返還的財產價額過鉅,
恐拖垮財政。
相同的場景也出現在「陸一特」。
這些都涉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與普世價值的問題,
絕非用政府財政困難,可以敷衍的。
財政困難,該檢討改進的是:
減少蚊子館、綁樁工程的興建;
減少對大企業的水價補貼、
超額發電保價收購
與其他各種名目的租稅優惠與補助;
更應該避免的是,動輒不惜拖垮財政、
針對與執政黨政治傾向相同的特定族群,
給予額外福利補助。
上述該檢討的項目,
分別涉及有限資源
如何有效率運用與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問題,
但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與陸一特問題,
則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先遭受侵害後,
應否補償與如何補償的問題,
絕不容混為一談。
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
都明訂人民包含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則一旦政府行為侵害或損及人民權利,
只有賠償或補償一途。上述兩個案例,
政府絕無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筆者理解目前政府財政確實困難,
但那也只能說政府應研商
如何分年分期賠償或補償而已。
在法律邏輯上,
絕不會因此導出可以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結論。
除非,
中華民國又變成是行政權獨大的獨裁國家。
(作者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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