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濫用「財政困難」

別濫用「財政困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9/today-o7.htm

◎ 詹順貴

政治受難家屬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

遭不當審判沒收財產要求返還的案件,

政府回應竟是應返還的財產價額過鉅,

恐拖垮財政。

相同的場景也出現在「陸一特」。

這些都涉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與普世價值的問題,

絕非用政府財政困難,可以敷衍的。

財政困難,該檢討改進的是:

減少蚊子館、綁樁工程的興建;

減少對大企業的水價補貼、

超額發電保價收購

與其他各種名目的租稅優惠與補助;

更應該避免的是,動輒不惜拖垮財政、

針對與執政黨政治傾向相同的特定族群,

給予額外福利補助。

上述該檢討的項目,

分別涉及有限資源

如何有效率運用與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問題,

但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與陸一特問題,

則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先遭受侵害後,

應否補償與如何補償的問題,

絕不容混為一談。

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

都明訂人民包含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則一旦政府行為侵害或損及人民權利,

只有賠償或補償一途。上述兩個案例,

政府絕無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筆者理解目前政府財政確實困難,

但那也只能說政府應研商

如何分年分期賠償或補償而已。

在法律邏輯上,

絕不會因此導出可以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結論。

除非,

中華民國又變成是行政權獨大的獨裁國家。

 

(作者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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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案之省思

陸一特案之省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7/today-o10.htm

陳偉忠

在府院高層為陸一特案定調不予賠償後,

國防部對陸一特案反制的動作也積極起來,

不僅邀請專家學者舉行研討會說明

陸一特案之適法性與賠償之不必要性,

更於陸軍裝校校慶時邀請陸一特與家屬面對面溝通說明。

而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也復議

封殺了「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付委審查案,

但這些舉措並未迫使蔡同榮立委

稍歇為陸一特役男爭取權益的相關活動,

各地的說明會仍按預期或增設舉行,

獲得當年陸一特役男大多數人的共鳴與迴響。

其實有關陸一特三年役期,

國防部堅稱是依法而行

並列舉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

「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

以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

「臨時召集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並聲明無違誤情事。

然而只要細究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有關條文

就可發現國防部所言卸責大於實情,

當然國防部對陸一特役期之作法是否屬於違法,

最後可能還需經大法官解釋定案,

但就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精神

與國防部當時作法相對照,

所謂國防部依法行政之說顯有違誤。

因為法規制定其內容除構想要完整、體系要分明、

內容更要明確與一貫,

探討時兵役法全文區分十章五十四條文,

有關常備兵役陸軍兩年海空軍三年列屬第三章士兵役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而國防部需陸一特延長一年役期則

是依據的該法第三十八條卻是列屬第七章召集,

且在該條文第一項中即明定

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所以國防部當時是錯把馮京當馬涼,也知所行難以法全,

故而陸一特服役時在兩年期滿,

國防部會先給予其退伍令,

再給予其召集令以為役期沿續一年之法理依據,

問題是役男於徵兵時當體位判定

尚未入營前即先抽籤決定陸一特誰屬,

入得營中,也未先經退伍轉化為後備軍人後,

國防部再依法召集,

所以國防部的信誓旦旦依法有據事實是大有問題,

至於國防部引證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八條

也是對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因事召集時訂定之條文不堪反證。

加以國防部面對陸一特賠償案,不就法論法,

先期了解危機、剖析利害、掌握資源、

有效危機處理進而化解危機,

卻以高傲心態緊抱依法有據適法性無誤說法,

不僅誤導府院高層為此案定調不予賠償,

更擴大危機將當時海空軍役男依法服役三年

與陸一特賠償若成或將比照辦理混為一談,

污名了陸一特賠償案。

事實上陸一特役男計有56萬餘人,

在其服役最後一年大多因表現優異受有士官訓練

以士官退伍列屬領導幹部,

不見得昔年陸一特都是要賠償,

更多的或許只是要一個感覺-國防部的道歉與認錯,

相信重榮譽愛團隊仍在更多的陸一特役男胸中沸騰,

而國防部的作法只是驅使陸一特役男為洗污名,

造就了蔡立委陸一特案的正當性,

面對三月十三日當年陸一特與家屬

總統府陳情案是時勢造之

或是蔡立委之魅力所致,

不辯自明。

 

(作者為台北市士林區民)

釋字第485號看陸一特

釋字第485號看陸一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1/today-o9.htm

◎ 羅承宗

國防部十八日於網站新聞稿表示,

陸一特」人數約五十七萬人,

估計所需補償金額約達一九○○億餘元。

國防部認為一旦編列補償,

將有:

增加國防支出、

排擠教育及社福預算、

使青少年教育資源

及弱勢族群照護能量遭受衝擊、

影響國家整體施政…等諸多

負面效應。

言下之意,

編列了這筆預算就會動搖國本。

為什麼五千億不會動搖國本,

一千九百億就會?

翻開民國預算史,

那筆超過五千多億元的特別預算,

就是一九九六年的「眷村改建」。

當年國民黨政府

既能將那麼龐大的國民稅金

用在照顧軍人眷戶上,

而無財政方面的疑慮,

今天的國民黨政府為何就不能循此前例,

辦理相關補償事宜?

況且從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意旨而論,

如果連眷村改建

這種相對嘉惠少數人的給付行政

都能通過合憲性檢驗,

無過度給付的違憲疑慮,

如今把不到五千億的四成數額的預算

放置在範圍更廣大的義務役軍人補償事宜上,

就更沒有牴觸實質平等原則

及資源有效利用原則的問題了!

 

(作者為崇右技術學院財法系助理教授)

陸一特補償案 政府不考慮

陸一特補償案

政府不考慮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8/today-p4.htm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

對民進黨立委提出的「陸一特補償案」,

國防部在向馬總統進行專案報告後,

府院正式定調,認定陸一特當初召集於法有據,

且補償案例一開,

後續引發效應將對國家財政造成崩盤的災難,

甚至「動搖國本」,高層因此達成共識,

對陸一特補償案,決定不予考慮。

國防部在評估民進黨提出的

「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相關效應後,認為將引發國家財政崩盤,

為此特別向馬總統及行政院長吳敦義報告。

馬總統指示,雖然陸一特對國家的服務奉獻

要予以肯定,但也要將該案若通過不符法理處

與對國家財政造成的可能危害,

立即向國人說清楚、講明白。

國防部官員表示,該案若提案成真,

單單針對「陸一特」服役三年之民眾補償,

估算即需編列約一千九百億餘元的預算。

若擴及其他曾服役海、空軍三年之民眾

也要求援引比照補償,

將需再增加約二千七百億餘元預算,

兩者總計高達四千六百億餘元。

對陸一特召集的法律依據,

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表示,

當時召集的法令依據為

四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兵役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以及四十九年修正公布之兵役法施行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故當時召集是於法有據。

國防部官員指出,若政府開例補償了陸一特,

其他也是服役三年的海空軍義務役民眾

也可援用要求補償,政府如何拒絕?

何況這種役期長短比較的邏輯若通,

現在役期縮短至一年,那過去服二年兵役的民眾,

也可向政府請求賠償?

如此國家支出數兆經費可能都難以填平此一錢坑,

嚴重性不容等閒視之。

授田 表揚

授田 表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7/today-o14.htm

◎ 莊雄吉

一九四八年時中國國民黨為提振軍隊士氣提

出「戰士授田」政策,

一九五一年國民黨政府正式訂定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

並於一九五六年一月份完成立法程序並開始實施,

實施辦法先發給「戰士授田憑據」,

俟光復大陸後配發土地。

一九八六年部分退除役官兵暨榮民

要求政府解決戰士授田證問題,

經過多年抗爭及爭取,一九九○年立法院

正式通過「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依據規定補償八八○億新台幣,

依年資及級數不等

發給退伍官兵及現役官兵

從五萬至五十萬戰士授田補償金。

國民黨政府可以籠絡大陸來台官兵,

相對於約有六十餘萬因國防部行政命令

而延長一年兵役的「陸一特」,

國防部自始至終不同意「賠償」、「補償」,

只同意「精神表揚」。

為何同等付出「捍衛疆土抵禦外侮」名節,

可以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嘉惠大陸撤退官兵,

卻不能感同身受煎熬的「陸一特」台灣兵呢?

平平是捍衛國土、平平是黃金青春年華服役,

常備役的官兵可以實質補償,

為何義務役的台灣兵只能「精神表揚」呢?

 

(作者為退伍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