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濫用「財政困難」

別濫用「財政困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9/today-o7.htm

◎ 詹順貴

政治受難家屬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

遭不當審判沒收財產要求返還的案件,

政府回應竟是應返還的財產價額過鉅,

恐拖垮財政。

相同的場景也出現在「陸一特」。

這些都涉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與普世價值的問題,

絕非用政府財政困難,可以敷衍的。

財政困難,該檢討改進的是:

減少蚊子館、綁樁工程的興建;

減少對大企業的水價補貼、

超額發電保價收購

與其他各種名目的租稅優惠與補助;

更應該避免的是,動輒不惜拖垮財政、

針對與執政黨政治傾向相同的特定族群,

給予額外福利補助。

上述該檢討的項目,

分別涉及有限資源

如何有效率運用與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問題,

但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與陸一特問題,

則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先遭受侵害後,

應否補償與如何補償的問題,

絕不容混為一談。

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

都明訂人民包含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則一旦政府行為侵害或損及人民權利,

只有賠償或補償一途。上述兩個案例,

政府絕無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筆者理解目前政府財政確實困難,

但那也只能說政府應研商

如何分年分期賠償或補償而已。

在法律邏輯上,

絕不會因此導出可以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結論。

除非,

中華民國又變成是行政權獨大的獨裁國家。

 

(作者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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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案之省思

陸一特案之省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7/today-o10.htm

陳偉忠

在府院高層為陸一特案定調不予賠償後,

國防部對陸一特案反制的動作也積極起來,

不僅邀請專家學者舉行研討會說明

陸一特案之適法性與賠償之不必要性,

更於陸軍裝校校慶時邀請陸一特與家屬面對面溝通說明。

而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也復議

封殺了「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付委審查案,

但這些舉措並未迫使蔡同榮立委

稍歇為陸一特役男爭取權益的相關活動,

各地的說明會仍按預期或增設舉行,

獲得當年陸一特役男大多數人的共鳴與迴響。

其實有關陸一特三年役期,

國防部堅稱是依法而行

並列舉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

「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

以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

「臨時召集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並聲明無違誤情事。

然而只要細究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有關條文

就可發現國防部所言卸責大於實情,

當然國防部對陸一特役期之作法是否屬於違法,

最後可能還需經大法官解釋定案,

但就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精神

與國防部當時作法相對照,

所謂國防部依法行政之說顯有違誤。

因為法規制定其內容除構想要完整、體系要分明、

內容更要明確與一貫,

探討時兵役法全文區分十章五十四條文,

有關常備兵役陸軍兩年海空軍三年列屬第三章士兵役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而國防部需陸一特延長一年役期則

是依據的該法第三十八條卻是列屬第七章召集,

且在該條文第一項中即明定

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所以國防部當時是錯把馮京當馬涼,也知所行難以法全,

故而陸一特服役時在兩年期滿,

國防部會先給予其退伍令,

再給予其召集令以為役期沿續一年之法理依據,

問題是役男於徵兵時當體位判定

尚未入營前即先抽籤決定陸一特誰屬,

入得營中,也未先經退伍轉化為後備軍人後,

國防部再依法召集,

所以國防部的信誓旦旦依法有據事實是大有問題,

至於國防部引證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八條

也是對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因事召集時訂定之條文不堪反證。

加以國防部面對陸一特賠償案,不就法論法,

先期了解危機、剖析利害、掌握資源、

有效危機處理進而化解危機,

卻以高傲心態緊抱依法有據適法性無誤說法,

不僅誤導府院高層為此案定調不予賠償,

更擴大危機將當時海空軍役男依法服役三年

與陸一特賠償若成或將比照辦理混為一談,

污名了陸一特賠償案。

事實上陸一特役男計有56萬餘人,

在其服役最後一年大多因表現優異受有士官訓練

以士官退伍列屬領導幹部,

不見得昔年陸一特都是要賠償,

更多的或許只是要一個感覺-國防部的道歉與認錯,

相信重榮譽愛團隊仍在更多的陸一特役男胸中沸騰,

而國防部的作法只是驅使陸一特役男為洗污名,

造就了蔡立委陸一特案的正當性,

面對三月十三日當年陸一特與家屬

總統府陳情案是時勢造之

或是蔡立委之魅力所致,

不辯自明。

 

(作者為台北市士林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