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一特案之省思

陸一特案之省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27/today-o10.htm

陳偉忠

在府院高層為陸一特案定調不予賠償後,

國防部對陸一特案反制的動作也積極起來,

不僅邀請專家學者舉行研討會說明

陸一特案之適法性與賠償之不必要性,

更於陸軍裝校校慶時邀請陸一特與家屬面對面溝通說明。

而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也復議

封殺了「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特別條例草案」付委審查案,

但這些舉措並未迫使蔡同榮立委

稍歇為陸一特役男爭取權益的相關活動,

各地的說明會仍按預期或增設舉行,

獲得當年陸一特役男大多數人的共鳴與迴響。

其實有關陸一特三年役期,

國防部堅稱是依法而行

並列舉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

「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

以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

「臨時召集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並聲明無違誤情事。

然而只要細究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有關條文

就可發現國防部所言卸責大於實情,

當然國防部對陸一特役期之作法是否屬於違法,

最後可能還需經大法官解釋定案,

但就當時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精神

與國防部當時作法相對照,

所謂國防部依法行政之說顯有違誤。

因為法規制定其內容除構想要完整、體系要分明、

內容更要明確與一貫,

探討時兵役法全文區分十章五十四條文,

有關常備兵役陸軍兩年海空軍三年列屬第三章士兵役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而國防部需陸一特延長一年役期則

是依據的該法第三十八條卻是列屬第七章召集,

且在該條文第一項中即明定

召集對象為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所以國防部當時是錯把馮京當馬涼,也知所行難以法全,

故而陸一特服役時在兩年期滿,

國防部會先給予其退伍令,

再給予其召集令以為役期沿續一年之法理依據,

問題是役男於徵兵時當體位判定

尚未入營前即先抽籤決定陸一特誰屬,

入得營中,也未先經退伍轉化為後備軍人後,

國防部再依法召集,

所以國防部的信誓旦旦依法有據事實是大有問題,

至於國防部引證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八條

也是對後備軍人與國民兵

因事召集時訂定之條文不堪反證。

加以國防部面對陸一特賠償案,不就法論法,

先期了解危機、剖析利害、掌握資源、

有效危機處理進而化解危機,

卻以高傲心態緊抱依法有據適法性無誤說法,

不僅誤導府院高層為此案定調不予賠償,

更擴大危機將當時海空軍役男依法服役三年

與陸一特賠償若成或將比照辦理混為一談,

污名了陸一特賠償案。

事實上陸一特役男計有56萬餘人,

在其服役最後一年大多因表現優異受有士官訓練

以士官退伍列屬領導幹部,

不見得昔年陸一特都是要賠償,

更多的或許只是要一個感覺-國防部的道歉與認錯,

相信重榮譽愛團隊仍在更多的陸一特役男胸中沸騰,

而國防部的作法只是驅使陸一特役男為洗污名,

造就了蔡立委陸一特案的正當性,

面對三月十三日當年陸一特與家屬

總統府陳情案是時勢造之

或是蔡立委之魅力所致,

不辯自明。

 

(作者為台北市士林區民)

授田 表揚

授田 表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7/today-o14.htm

◎ 莊雄吉

一九四八年時中國國民黨為提振軍隊士氣提

出「戰士授田」政策,

一九五一年國民黨政府正式訂定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

並於一九五六年一月份完成立法程序並開始實施,

實施辦法先發給「戰士授田憑據」,

俟光復大陸後配發土地。

一九八六年部分退除役官兵暨榮民

要求政府解決戰士授田證問題,

經過多年抗爭及爭取,一九九○年立法院

正式通過「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依據規定補償八八○億新台幣,

依年資及級數不等

發給退伍官兵及現役官兵

從五萬至五十萬戰士授田補償金。

國民黨政府可以籠絡大陸來台官兵,

相對於約有六十餘萬因國防部行政命令

而延長一年兵役的「陸一特」,

國防部自始至終不同意「賠償」、「補償」,

只同意「精神表揚」。

為何同等付出「捍衛疆土抵禦外侮」名節,

可以用「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嘉惠大陸撤退官兵,

卻不能感同身受煎熬的「陸一特」台灣兵呢?

平平是捍衛國土、平平是黃金青春年華服役,

常備役的官兵可以實質補償,

為何義務役的台灣兵只能「精神表揚」呢?

 

(作者為退伍軍人)

哪裡多出來一年

 

哪裡多出來一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4/today-o8.htm

◎ 羅俊瑋

「陸一特」服役三年一案,

國防部二十二日發布之新聞稿,

謂其係依據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相關規定。

然經查兵役法於四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並未有修正,

其最近一次之修正為民國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國防部之說明,

係依據當時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為臨時召集,

然按該條之規定應受臨時召集者

為「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但依新聞事件觀察,

一般人尚未服完常備兵役,

其不可能為後備軍人。

且此抽籤係在服常備兵役前所為,

一旦抽中,其入伍服役即連續三年役期,

其並無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機會。

「國民兵」與「常備兵」於兵役法中係不同之兵役種類。

按兵役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並無對「常備兵」為臨時召集者。

因此除該等服三年兵役之「陸一特」均為國民兵,

否則對尚未服「常備兵」役之人

為臨時召集即有不符法律規定之嫌。

且依當時該法第十五條規定: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

以男子年滿十九歲之年,

經徵兵檢查合格,於翌年徵集入營者服之,

陸軍為期二年,

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

國防部於該新聞稿最後謂:

「針對歷年接受陸軍第一特種兵臨時召集之民眾,

本部強調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表達敬意與謝意。

另有關立法院委員對渠等之關懷,

本部表示尊重並依法行政。」按如上之分析,

國防部除對「後備軍人及國民兵」為臨時召集外,

如係對未服役之「常備兵」

使其連續服役三年,

其適法性大有疑問。

國防部如何可謂係依法行政?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見證陸一特

 

見證陸一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3/today-o9.htm

◎ 張簡煌

回憶筆者是一九七一年陸一特通訊兵,

借調在「國防部統一通信指揮部」本部,

擔任政戰士,服役三年,

一九七四年在原單位退伍,

參一、參二的陸二特文書、補給、傳令兵都是二年退役,

我們只有羨慕與無奈。

本單位從無缺兵員,反冗員充斥,

尤其老士官,吃飽沒事幹,

啥事都呼喚充員代勞,

閒來賭博,

晚上就去碧潭附近

找烏來下來的原住民妹打炮;

我們一週上班五天半,

週六下午就回家,上下班制,

從不出操,偶爾輪站個衛兵算苦差事;

新兵充員一來十幾個,在營區掃地、掃廁所,

一等個把月等分發至各分指部。

這樣的事實,國防部「空嘴嚼舌」說:

當時缺兵員才增服役一年?

勞逸不均、養兵自重才是真相。

兵役法與兵役法施行法辦理臨時召集,

只有一天,頂多一週,不是一年;

關係人民權利、義務需立法通過,

無相關立法,

行政權逾越權限核定,

是侵犯人民權益,

豈是「依法行政」?

這個政府野蠻、專制、獨裁、霸道,無法無天,

把人民吃夠夠,

即使朝野不分黨派,

都同聲譴責政府違法濫權,

但仍遭國民黨團多數暴力封殺補償法案。

違法侵犯權利在先,

復暴力剝奪補償於後,

如同二二八、白色恐怖等賠償案,

也是硬拗多少年?

一個沒人性、

欺壓人民復不認錯的政黨,

一定要用選票唾棄它。

 

(作者為退休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