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濫用「財政困難」

別濫用「財政困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9/today-o7.htm

◎ 詹順貴

政治受難家屬因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

遭不當審判沒收財產要求返還的案件,

政府回應竟是應返還的財產價額過鉅,

恐拖垮財政。

相同的場景也出現在「陸一特」。

這些都涉及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與普世價值的問題,

絕非用政府財政困難,可以敷衍的。

財政困難,該檢討改進的是:

減少蚊子館、綁樁工程的興建;

減少對大企業的水價補貼、

超額發電保價收購

與其他各種名目的租稅優惠與補助;

更應該避免的是,動輒不惜拖垮財政、

針對與執政黨政治傾向相同的特定族群,

給予額外福利補助。

上述該檢討的項目,

分別涉及有限資源

如何有效率運用與公平正義基本價值的問題,

但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與陸一特問題,

則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先遭受侵害後,

應否補償與如何補償的問題,

絕不容混為一談。

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法,

都明訂人民包含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應予保障,

則一旦政府行為侵害或損及人民權利,

只有賠償或補償一途。上述兩個案例,

政府絕無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權利。

筆者理解目前政府財政確實困難,

但那也只能說政府應研商

如何分年分期賠償或補償而已。

在法律邏輯上,

絕不會因此導出可以拒絕返還、賠償或補償的結論。

除非,

中華民國又變成是行政權獨大的獨裁國家。

 

(作者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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