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偵組教唆偽證案

論特偵組教唆偽證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6/today-o2.htm

◎ 黃帝穎

*

特偵組

未查明辜仲諒涉嫌偽證的諸多疑點,

即簽結自己人

越方如檢察官的教唆偽證案

法界譁然

*

今年四月台灣高等法院

開庭審理紅火案,

辜仲諒的委任律師當庭證稱

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

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

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

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

明確指控是依特偵組意見進行偽證

但特偵組毫不避嫌,

自己簽結,也無力向社會說明。

*

再者,

辜仲諒逃亡日本兩年,

依照刑事訴訟法七十六條規定,

如果有逃亡之虞,構成羈押理由,

扁案中相關涉案人沒有逃亡的,

都羈押了,

為什麼辜仲諒回台灣不被羈押?

*

這中間的交換條件是什麼?

*

如果辜仲諒的律師說

依特偵組意見,

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不是事實,

那麼辜仲諒及其律師

就要自己負偽證罪的刑責,

特偵組為什麼不敢辦

*

此外,

依刑事訴訟法一○○條之一規定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特偵組偵訊辜仲諒等人時,

超過五十次偵訊

完全沒有光碟影音紀錄

*

如果偵辦過程沒有問題,

特偵組為什麼不敢錄音錄影?

*

特偵組

領的是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

依法應公正執行職務,

實在不應該徇私護短,

更不應淪為執政黨打壓異己的政治打手

*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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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特偵組

領的是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

依法應公正執行職務,

實在不應該徇私護短,

更不應淪為

執政黨打壓異己的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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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

國務機要費案(特別費除罪不納國務機要費)

龍潭現金案(辜仲諒)

紅火案(辜仲諒)

開發金案(辜仲諒)

二次金改案(杜麗萍)

扁家洗錢案(杜麗萍)

機密外交款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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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辯論庭時,

杜麗萍當庭指出,

特偵組要她咬扁受賄,

否則就要予以羈押,

特偵組

違反程序正義不法辦案,

強欲入扁於罪已經罪證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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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台灣高等法院

開庭審理紅火案

辜仲諒的委任律師當庭證稱

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

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

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

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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