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又要江國慶了!

官官又要江國慶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6/today-o3.htm

◎ 吳景欽

*

針對辜仲亮翻供指稱,

會以紅火案獲利的三億元咬扁,

乃是受到特偵組檢察官的唆使所致。

*

由於此筆款項的流向,

龍潭案相當重要的關鍵,

而因此案已經判決確定,

若證明屬實,

不僅足以成為再審之理由

更是檢方濫權訴追的重要證據。

*

任何人皆擁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這也代表偵查機關不管是對被告,

還是證人,

不得以任何不正方法來取得供述,

惟這只是一種理想,

證諸現實,卻可能有相當落差。

*

扁案為例,

特偵組為了拼湊海外款項的總和,

而特別跑到日本,

與因紅火案遭通緝的辜仲亮為商談,

只要能咬扁,

則可以不向法院聲押,

甚至以輕刑或無罪來為協商,

而得以使其回國。

*

檢方將司法正義當成談判籌碼,

已失其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

身為執法者,竟教唆偽證,

只為定人於罪,如此荒唐行徑,

更已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訴追的重罪。

*

惜欲對檢方追訴,

卻可能面臨諸多障礙,

因要證明檢方濫權羈押

或以強暴脅迫取供等,

有相當困難,

尤其是以辜仲亮來說,

檢方是以不聲押為利誘,

恐無法合致此等要件。

*

因此,

只能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

故意入人於罪為處理,

惟此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

且須案件最終被證明無罪為前提,

以已經確定的龍潭案為例,

若未經再審改判為無罪確定,

檢方亦可安然的逃脫於法網之外。

*

即便能克服上述障礙,

濫權追訴罪更大的訴追困難,

還來自於現實面,

因訴追的對象為檢察官,

只要人在其位,

必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而得以阻礙相關證據的調查。

*

更何況,

承辦檢察官亦會

適時發揮「同事情誼」與「檢察一體」的精神,

而最終以「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或行政簽結的方式為終結。

*

而就如江國慶案般,

只有在主事者皆下台時,

才可能重啟調查,但在此時,

又將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困境。

*

而在扁案裡,

造成濫權訴追者,

即是特偵組,

檢察總長卻相當「英明」的,

將此案交由特偵組為調查,

惟世間豈有自己調查自己之理?

*

因此,

無庸調查終結,

早可知其不了了之,

如今以查無此事為簽結,

不過凸顯此種官官相護的必然結果。

*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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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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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濫權訴追者,是特偵組,

檢察總長卻相當「英明」的,

將此案交由特偵組為調查,

惟世間豈有自己調查自己之理?

*

早可知其不了了之,

以查無此事為簽結,

不過凸顯官官相護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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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特偵組教唆偽證案

論特偵組教唆偽證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6/today-o2.htm

◎ 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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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

未查明辜仲諒涉嫌偽證的諸多疑點,

即簽結自己人

越方如檢察官的教唆偽證案

法界譁然

*

今年四月台灣高等法院

開庭審理紅火案,

辜仲諒的委任律師當庭證稱

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

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

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

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

明確指控是依特偵組意見進行偽證

但特偵組毫不避嫌,

自己簽結,也無力向社會說明。

*

再者,

辜仲諒逃亡日本兩年,

依照刑事訴訟法七十六條規定,

如果有逃亡之虞,構成羈押理由,

扁案中相關涉案人沒有逃亡的,

都羈押了,

為什麼辜仲諒回台灣不被羈押?

*

這中間的交換條件是什麼?

*

如果辜仲諒的律師說

依特偵組意見,

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不是事實,

那麼辜仲諒及其律師

就要自己負偽證罪的刑責,

特偵組為什麼不敢辦

*

此外,

依刑事訴訟法一○○條之一規定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特偵組偵訊辜仲諒等人時,

超過五十次偵訊

完全沒有光碟影音紀錄

*

如果偵辦過程沒有問題,

特偵組為什麼不敢錄音錄影?

*

特偵組

領的是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

依法應公正執行職務,

實在不應該徇私護短,

更不應淪為執政黨打壓異己的政治打手

*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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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

特偵組

領的是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

依法應公正執行職務,

實在不應該徇私護短,

更不應淪為

執政黨打壓異己的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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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

國務機要費案(特別費除罪不納國務機要費)

龍潭現金案(辜仲諒)

紅火案(辜仲諒)

開發金案(辜仲諒)

二次金改案(杜麗萍)

扁家洗錢案(杜麗萍)

機密外交款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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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辯論庭時,

杜麗萍當庭指出,

特偵組要她咬扁受賄,

否則就要予以羈押,

特偵組

違反程序正義不法辦案,

強欲入扁於罪已經罪證確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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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台灣高等法院

開庭審理紅火案

辜仲諒的委任律師當庭證稱

希望返台後不被羈押,

且案件由特偵組偵辦對他較友善,

才請他們做不實陳報狀,

並依特偵組意見,改稱紅火獲利三億元

多數用於沖銷先前送進扁家的現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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