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又要江國慶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6/today-o3.htm
◎ 吳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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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辜仲亮翻供指稱,
會以紅火案獲利的三億元咬扁,
乃是受到特偵組檢察官的唆使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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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筆款項的流向,
是龍潭案相當重要的關鍵,
而因此案已經判決確定,
若證明屬實,
不僅足以成為再審之理由,
更是檢方濫權訴追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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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皆擁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這也代表偵查機關不管是對被告,
還是證人,
不得以任何不正方法來取得供述,
惟這只是一種理想,
證諸現實,卻可能有相當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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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扁案為例,
特偵組為了拼湊海外款項的總和,
而特別跑到日本,
與因紅火案遭通緝的辜仲亮為商談,
只要能咬扁,
則可以不向法院聲押,
甚至以輕刑或無罪來為協商,
而得以使其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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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將司法正義當成談判籌碼,
已失其公益代表人的地位,
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
身為執法者,竟教唆偽證,
只為定人於罪,如此荒唐行徑,
更已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訴追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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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欲對檢方追訴,
卻可能面臨諸多障礙,
因要證明檢方濫權羈押
或以強暴脅迫取供等,
有相當困難,
尤其是以辜仲亮來說,
檢方是以不聲押為利誘,
恐無法合致此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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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只能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
故意入人於罪為處理,
惟此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
且須案件最終被證明無罪為前提,
以已經確定的龍潭案為例,
若未經再審改判為無罪確定,
檢方亦可安然的逃脫於法網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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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能克服上述障礙,
但濫權追訴罪更大的訴追困難,
還來自於現實面,
因訴追的對象為檢察官,
只要人在其位,
必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而得以阻礙相關證據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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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
承辦檢察官亦會
適時發揮「同事情誼」與「檢察一體」的精神,
而最終以「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或行政簽結的方式為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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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如江國慶案般,
只有在主事者皆下台時,
才可能重啟調查,但在此時,
又將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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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扁案裡,
造成濫權訴追者,
即是特偵組,
檢察總長卻相當「英明」的,
將此案交由特偵組為調查,
惟世間豈有自己調查自己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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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無庸調查終結,
早可知其不了了之,
如今以查無此事為簽結,
不過凸顯此種官官相護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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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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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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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濫權訴追者,是特偵組,
檢察總長卻相當「英明」的,
將此案交由特偵組為調查,
惟世間豈有自己調查自己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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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可知其不了了之,
以查無此事為簽結,
不過凸顯官官相護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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