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阿珍

如果不是阿珍

◎ 胡可飛

關於吳淑珍女士是否入監,

其實馬政府只需把

掛在嘴邊的「依法行政」落實即可。

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早已明文:

「不能自理生活」,應拒絕收監。

若政府真的依法行政,

也許部分媒體會以所謂「道德」來處理扁家人。

康德認為最高道德標準即是「格律」,

亦即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成立的「嚴格普遍性」。

此起源於每個理性人的心中,

但因各人必有不同價值,

須符合「不受任何經驗條件左右」的邏輯合理性,

才具有「客觀上的必然」,

而成為人人認同的最高道德標準的「格律」。

若撇開高深理論,

康德曾舉例:

「若一個人於路上跌倒爬不起來,

任何人都應該去扶他」,

這就是「格律標準」。

只要有人倒在路邊,

不論在各種經驗條件下,

都被理性的人們承認應攙扶。

今日對殘廢二十多年、

僅有二十八公斤、

腸胃吸收有高度困難的陌生人,

是否能單獨入監,

不論在何種社會

必將引起人道關懷而成為「格律」。

今天只是因為她叫吳淑珍,

所以可無視「最高道德標準」?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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