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阿珍
◎ 胡可飛
關於吳淑珍女士是否入監,
其實馬政府只需把
掛在嘴邊的「依法行政」落實即可。
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早已明文:
「不能自理生活」,應拒絕收監。
若政府真的依法行政,
也許部分媒體會以所謂「道德」來處理扁家人。
康德認為最高道德標準即是「格律」,
亦即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成立的「嚴格普遍性」。
此起源於每個理性人的心中,
但因各人必有不同價值,
須符合「不受任何經驗條件左右」的邏輯合理性,
才具有「客觀上的必然」,
而成為人人認同的最高道德標準的「格律」。
若撇開高深理論,
康德曾舉例:
「若一個人於路上跌倒爬不起來,
任何人都應該去扶他」,
這就是「格律標準」。
只要有人倒在路邊,
不論在各種經驗條件下,
都被理性的人們承認應攙扶。
今日對殘廢二十多年、
僅有二十八公斤、
腸胃吸收有高度困難的陌生人,
是否能單獨入監,
不論在何種社會
必將引起人道關懷而成為「格律」。
今天只是因為她叫吳淑珍,
所以可無視「最高道德標準」?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