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 別緊張

校方 別緊張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feb/18/today-o4.htm

◎ 柯子瑒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未來涉及學生權利之案例

最終皆將可透過行政爭訟獲得解決,

而無需再循非正式管道與手段進行長期之抗爭。

此號解釋不僅不會造成師生之間的緊張關係,

反而更有助於大學自治的落實。

首先,依此號解釋,

學生仍須

「窮盡其校內之申訴管道,最後才得提起行政爭訟」。

因此當學生不滿學校之最初處分時,

仍須向學校既有之學生申評會或獎懲會提出申訴,

若未果方可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最後才得提出行政爭訟。

由此觀之,行政爭訟是最後管道,

並無違大學所行使之自治權,

且若因其「學生」之身分而剝奪其最後救濟權,

實有違憲法第十六條

對人民訴願與訴訟權之保障。

其次,

行政法院基於「判斷餘地」理論,

對學校之裁決僅止於「錯誤事實認定」、

「正當程序判斷」與

「合法性監督」,

而不得干涉學校依其專業所為之判斷。

故未來學校如要落實自治之精神,

只需加強現有校內申訴管道之品質與公信力,

並審視過去校內有無不合理之規定與機制,

若於理與於法都讓學生心服口服,

行政爭訟之案件想必有限,

反而能使大學自治之品質更往前邁進一大步。

(作者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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