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30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91878
律師賴中強︰
衝擊就業 變相鬆綁外勞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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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經區內放寬中國商務或專業人士來台可申請商務居留限制,
將會造成中國勞工假借白領之名、實質來台工作。
先前就曾發生某光電廠以「假研習、真工作」型態,
偷渡中國勞工來台工作;
現在行政命令取消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的人數上限,
且從事一個月的商務活動不需經主管機關審查,
還可核發三年多次出入境許可證,
幾乎就是直接開放中國勞工來台工作。
雖然國發會宣稱
自經區主要鬆綁對象是白領外勞、不涉及藍領外勞,
但此說詞有弔詭之處,
因新政策沿用舊法規結果,
自經區推行後,藍領外勞是有可能因此而增加的。
自由貿易港區原本在就業服務法中
可聘用外勞比率就高達四十%,
是所有類別中最高;
雖然自經區沒有增加藍領外勞,
但自貿港區卻可能因升格為自經區,
吸引更多投資進駐,
這些新增投資若是在自貿港區外,
拿到的外勞核配比率可能只有十%或十五%,
但進到自貿港區投資外勞核配比率一下子拉到四十%,
加上台商回流政策還允許外勞預核,
結果將造成台灣藍領外勞節節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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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梅英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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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醫療人才若選擇在自經區從事國際醫療,
就不能在國內執業;
縱令人在國內,
亦不得提供國人醫療服務。
對國人而言,這跟醫師出走國外又有何異?
該條例草案允許本國執業醫師
報備前往自經區會診或支援,
國內醫師在薪資收入備受健保總額約束,
支援時數又須國內與示範區合併計算下,
屆時難保其不會縮減國內醫療服務,
轉而支援較高報酬的國際醫療?
[ 相關 ] 醫療空洞化[ 黃瑞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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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台灣、
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示範區內,
得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顯屬誤謬。
我國法律,
尤其律師法向無得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
即此次自二○○六年起迄今歷經九年
由法務部主持的律師法修正委員會,
雖經討論法人律師事務所一事,
但仍認尚有難以突破之點,
未能克服而作罷,
此基本法的律師法既未能規定,
[ 相關 ]自經區條例草案 第60條欺罔世人[ 陳傳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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