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條例草案 第60條欺罔世人

2014-06-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6232

◎ 陳傳岳

 

自經區條例草案 第60條欺罔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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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此條例顧名思義在發展經濟,

其內容是否適當,

目前各界熱烈批評中,

其中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台灣、

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示範區內,

得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顯屬誤謬。

 

我國法律,

尤其律師法向無得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

即此次自二○○六年起迄今歷經九年

由法務部主持的律師法修正委員會,

雖經討論法人律師事務所一事,

但仍認尚有難以突破之點,

未能克服而作罷,

此基本法的律師法既未能規定,

又如何竟在自經區條例匆促列入?

 

自經區條例同條第三項又規定:

「第一項法人律師事務所之組成、設立登記、投資方式、投資比率、

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執業行為、賠償責任、專業責任保險、解散、

合併、違反規定之罰則、懲戒及其他應遵行管理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既然關於法人律師事務所的所有相關設立及其他事項等等,

均應另以法律定之,則即令此條立法通過,

但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

所有相關事項均應另行立法定之,

等於否認該條第一項立法的效力,

則此條形同虛設,實屬立法史上的大笑話。

 

況且依實情預測,

關於第三項規定在三年內也無法立法,

則此條文顯然欺世盜名,

應予刪除。

 

律師暨律師事務所的執行律師職務有其社會性及公益性,

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定有明文,

並非以賺錢為目的,

所以律師事務所無所謂「投資」的觀念,

如係投資則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應受處罰,

而第六十條第一項竟規定「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我國行政院,

尤其掌管法律事務之法務部

竟不知律師事務所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不能有「投資」的觀念,

實屬誤謬。

 

自經區條例係為發展經濟而尋求立法,

充其量涉及金融、財政、科技等問題,

實與創設法人律師事務所無關,

以目前台灣律師水準,

應付自經區的發展,

實在綽綽有餘,

外國律師或事務所依法律規定,

也可以在台灣或委由台灣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實無超越律師法而就法人律師事務所單獨立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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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前理事長、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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