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86232
◎ 陳傳岳
自經區條例草案 第60條欺罔世人
==========================
政府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
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此條例顧名思義在發展經濟,
其內容是否適當,
目前各界熱烈批評中,
其中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台灣、
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示範區內,
得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顯屬誤謬。
我國法律,
尤其律師法向無得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
即此次自二○○六年起迄今歷經九年
由法務部主持的律師法修正委員會,
雖經討論法人律師事務所一事,
但仍認尚有難以突破之點,
未能克服而作罷,
此基本法的律師法既未能規定,
又如何竟在自經區條例匆促列入?
自經區條例同條第三項又規定:
「第一項法人律師事務所之組成、設立登記、投資方式、投資比率、
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執業行為、賠償責任、專業責任保險、解散、
合併、違反規定之罰則、懲戒及其他應遵行管理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既然關於法人律師事務所的所有相關設立及其他事項等等,
均應另以法律定之,則即令此條立法通過,
但依據同條第三項規定,
所有相關事項均應另行立法定之,
等於否認該條第一項立法的效力,
則此條形同虛設,實屬立法史上的大笑話。
況且依實情預測,
關於第三項規定在三年內也無法立法,
則此條文顯然欺世盜名,
應予刪除。
律師暨律師事務所的執行律師職務有其社會性及公益性,
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定有明文,
並非以賺錢為目的,
所以律師事務所無所謂「投資」的觀念,
如係投資則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應受處罰,
而第六十條第一項竟規定「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我國行政院,
尤其掌管法律事務之法務部
竟不知律師事務所並非以營利為目的,
不能有「投資」的觀念,
實屬誤謬。
自經區條例係為發展經濟而尋求立法,
充其量涉及金融、財政、科技等問題,
實與創設法人律師事務所無關,
以目前台灣律師水準,
應付自經區的發展,
實在綽綽有餘,
外國律師或事務所依法律規定,
也可以在台灣或委由台灣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實無超越律師法而就法人律師事務所單獨立法的必要。
—————————————————————————————
(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前理事長、永社理事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