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過期肉與台灣自經區

2014-07-28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99634

◎ 李武忠

(作者為農經學者,曾任雲林縣農業處長)

 

中國過期肉與台灣自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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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加值涉及多國原料進口,安全監督機制何在?

 

中國上海福喜食品公司

將過期雞肉和牛肉重新包裝後再出售

食品安全問題再度引發國際關注,

正好給台灣正要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農業加值

一個檢視和警惕的機會。

 

首先,

類似美國福喜集團(OSI Group)這種跨國公司,

對於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在不同地區或國家採取不同的管控標準和生產措施,

產品品質也大不相同,

對此台灣政府應該要求外資企業比照歐美等高規格,

別像中國政府為了鼓勵外資企業到中國投資,

對跨國企業提供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包括:

減稅、快速通關、寬鬆檢驗流程等,

導致一些跨國企業錯把這些優惠當成了「超國民待遇」,

只想賺錢卻不顧社會責任,

反而傷害到消費者對該國際品牌的信賴。

 

其次,日本為全球食品監管最嚴格的國家之一,

這次竟然也受到波及

日本麥當勞所販售的麥樂雞塊有二十%的雞肉原料

來自上海福喜所供應的問題雞肉,

還有日本全家便利商店出售的兩種雞肉製品也來自上海福喜,

而日本才於去年底發生冷凍食品中被混入農藥的事件,

如今再度出包,讓政府部門相當尷尬,

正在尋求補強方法。

 

日本尚且如此,

而台灣正要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農業加值

涉及多國農產原料來源進口,

食安風險相對升高,一旦把關稍有疏漏,

原料出問題將影響到加工成品掛上MIT後出口的品質,

嚴重衝擊MIT聲譽,

應該考慮推動原產國標示、原料來源標示等,

不能掉以輕心。

 

現代食品供應鏈越分越細,是業界趨勢,

原料來源也更多元,

但這也意味著個別環節的不誠信,

可能導致整個系統性問題,

需要建立連帶責任與更嚴格的管控與監督機制。

 

如何透過國際協商合作,

建立完善的進口農產原料安全監督機制,

如追溯與追蹤系統、食品製造業者的強制登錄、HACCP等,

應屬當務之急。

 

雖然這些措施會造成成本上升,

政府可酌以補助,遺憾的是,

我們仍看不到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為。

 

最後,

鑑於中國農產品原料將會是自經區農業加值進口大宗

而中國農產品含不當農藥、化學藥物、重金屬、荷爾蒙等

殘留情況堪稱嚴重,

安全性需要特別考量,無法一體適用,

 

政府應依各國自主管理程度,

實施不同規格的檢驗檢疫措施,才能落實把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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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過期肉與台灣自經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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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產品含

不當農藥、化學藥物、重金屬、荷爾蒙等 殘留情況堪稱嚴重

中國農產品原料將會是自經區農業加值進口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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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賴中強︰衝擊就業 變相鬆綁外勞登台

2014-06-30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91878

 

律師賴中強︰

衝擊就業 變相鬆綁外勞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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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經區內放寬中國商務或專業人士來台可申請商務居留限制,

將會造成中國勞工假借白領之名、實質來台工作。

 

先前就曾發生某光電廠以「假研習、真工作」型態,

偷渡中國勞工來台工作;

現在行政命令取消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的人數上限,

且從事一個月的商務活動不需經主管機關審查,

還可核發三年多次出入境許可證,

幾乎就是直接開放中國勞工來台工作。

 

雖然國發會宣稱

自經區主要鬆綁對象是白領外勞、不涉及藍領外勞,

但此說詞有弔詭之處,

因新政策沿用舊法規結果,

自經區推行後,藍領外勞是有可能因此而增加的。

 

自由貿易港區原本在就業服務法中

可聘用外勞比率就高達四十%,

是所有類別中最高;

雖然自經區沒有增加藍領外勞,

但自貿港區卻可能因升格為自經區,

吸引更多投資進駐,

這些新增投資若是在自貿港區外,

拿到的外勞核配比率可能只有十%或十五%,

但進到自貿港區投資外勞核配比率一下子拉到四十%,

加上台商回流政策還允許外勞預核,

結果將造成台灣藍領外勞節節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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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梅英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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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才若選擇在自經區從事國際醫療,

就不能在國內執業;

縱令人在國內,

亦不得提供國人醫療服務。

 

對國人而言,這跟醫師出走國外又有何異?

該條例草案允許本國執業醫師

報備前往自經區會診或支援,

國內醫師在薪資收入備受健保總額約束,

支援時數又須國內與示範區合併計算下,

屆時難保其不會縮減國內醫療服務,

轉而支援較高報酬的國際醫療?

 

[ 相關 ] 醫療空洞化[   黃瑞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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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台灣、

外國律師或外國律師事務所在示範區內,

得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

顯屬誤謬。

 

我國法律,

尤其律師法向無得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

即此次自二○○六年起迄今歷經九年

由法務部主持的律師法修正委員會,

雖經討論法人律師事務所一事,

但仍認尚有難以突破之點,

未能克服而作罷,

此基本法的律師法既未能規定,

[ 相關 ]自經區條例草案 第60條欺罔世人[  陳傳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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