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曹金生們」公然說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1/today-o3.htm

軍法官「曹金生們」公然說謊!

 

◎ 徐名駒、李屏生

 

「這批有罪的人卻在軍事法庭上被認為無辜。

 

這兩個月來,

我們會密切注視著這起悲慘事件的每一段情節。」

左拉:我控訴

 

北部地區軍事法院的原班人馬,

歷經一晝夜的審理,

終於在軍法日落前最後的「自由心證」下,

作出裁定,

洪案三名被告再度交保

令我們憤怒的是:

軍事法院公然說謊,

欺瞞大眾;

而且還表明基於維護「國軍領導統御及至於戰力」,

認為縱然洪仲丘移送「禁閉」,

行政程序上固然有錯,

但是否因「非法」構成妨害自由罪等,

採取所謂「保留」的見解,

公然對抗將來的移審普通法院。

 

作為法律人,

我們要說:

如果本案不立即移轉普通司法體系,

立刻成立「專股專案」全面重起調查,

洪仲丘將永遠冤屈在九泉之下。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一條適用範圍,

對現役軍人之過犯,

懲罰依據本法行之,

第六條規定「士官」的懲罰種類,

第七條則規定「士兵」的懲罰種類,

「士官」的懲罰的七種項目中根本沒有所謂的「禁閉」,

只有在「士兵」的懲罰種類中第四項有「禁閉」的項目,

「法律上明示其一,當然排除其他」,

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洪仲丘案送懲罰的公文,

根據新聞媒體向國防部查證,

從頭到尾的移送公文都是用「禁閉」作為懲罰項目,

根本不是「悔過」!

 

「悔過」那需要送「禁閉室」﹖

 

立法之初,

為了維護士官的尊嚴,

對士官才沒有「禁閉」的項目,

難道洪仲丘的上級長官們在懲罰部屬時,

可以不遵守總統頒布的 「陸海空軍懲罰法」?

 

「法律」主官不是應該遵守上級的「紀律」嗎?

 

這批軍事法院的審判官

只為了要維護「國軍領導統御及至於戰力」,

就可以公然曲解法令

認為「具有懲罰核定權的主官」可以任意將「士官」送「禁閉」?

 

縱然違法,

主官也只是行政上的「懲罰過當」而不是「違法懲罰」?

 

難道要錯到民怨再度爆發,白衫軍再度站出來,才感到懼怕?

 

洪仲丘案最可恨的就是「不合常理」!

 

一個七天後就要退伍的「士官」,

一天之內體檢違法核定送「禁閉」!

 

違反義務役退伍前的「潛規則」!

 

更可恨的是,

根據軍檢的起訴書記載,

副旅長何江忠,

在還沒有召開「士評會」決定是否將洪關「禁閉」之前,

就「未審先判」,

去「喬」別旅禁閉室的床位?

 

他對洪仲丘有什麼深仇大恨,非將他關「禁閉」不可?

 

從第二度召開羈押庭,

何本人那股毫無悔過的傲慢表情,

座車還在軍事法院四處衝撞,

他有把總統頒布的國家法令放在眼裏嗎?

 

再者,

普通法院羈押庭開到一半,

那個法官敢大膽的把待裁定羈押的被告放回家睡覺?

萬一被告逃亡誰負責?

 

軍事法院這種「公然不甩」輿論社會觀感的作法,令人蹚目結舌!

 

還有,

何江忠的進口德國高級座車是誰提供的?

 

范佐憲是不是「白手套」?

為什麼他要特別帶其他的同袍,專誠去禁閉室「探望」洪仲丘?

全程有沒有錄影?

 

我們認為本案移送普通司法體系後,

全部要重起調查,

不能讓洪仲丘死得不明不白!

 

我們更要讓我們的軍隊瞭解什麼是民主國的軍隊

 

我們是國軍的主人,

法規才是「紀律」,

而不是他們所謂貫徹「領導統御」的主官!

 

一百年前,

法國作家左拉說:

這批有罪的人卻在軍事法庭上被認為無辜。

一百年後,

我們在台灣,

也要密切注視著這起悲慘事件的每一段情節!

 

(作者分別為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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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的審判官 為了維護「國軍領導統御及至於戰力」,

可以公然曲解法令

認為「具有懲罰核定權的主官」可以任意將「士官」送「禁閉」?

 

縱然違法,

主官也只是行政上的「懲罰過當」而不是「違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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