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不在法官 在軍檢之起訴書

2014-3-10

 

關鍵不在法官

在軍檢之起訴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0/today-o6.htm

◎ 李維剛

 

筆者參與洪案至今,

對於此案審理過程中,

可以感受到法官認真辦案之態度,

審理過程中也感受到法官對於卷證、案情相當熟悉,

訴訟指揮進行亦相當流暢。

 

然而為何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軍檢之起訴書

 

軍檢之起訴書觀察,

證據多為證人之證詞,

此證據方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

易遭證人推翻偵查中所為之證言而導致證明力降低。

 

例如諸多五四二旅之證人於法院陳述時避重就輕,

對於關鍵之處均答以忘記了,

或與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互相矛盾,

在在地使證人之證言可信度降低。

 

而書證部分,

經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尚有部分資料未齊,

以致桃園地院在去年底

還去函軍檢、二六九旅函調相關卷證資料。

 

此外,

偵查過程中未即時扣押相關證據,

導致可能至為關鍵之證據,

事後難以扣押保存作為被告等人犯行之佐證,

在在凸顯軍檢起訴書偵查作為不足之處,

也導致法院審理時連結證據與犯罪事實間之關係,

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涵攝之困難,

此點可能為法院在被告等犯行之量刑上

審酌減輕之原因之一。

 

筆者希望未來不僅在本案上,

在刑事訴訟制度上是否能做以下修正:

一、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漏未偵查之證據,

法院應職權調查或曉諭檢察官

聲請調查或施行搜索、扣押處分。

此為兼顧被害人之訴訟權及基本權利,

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應適度修正。

 

第二點,

賦予告訴人或代理人於刑事審理中陳述意見

及可適度與檢察官一同進行交互詰問之權利,

而非僅於最後言詞辯論時,

告訴人方得表達意見。

 

將現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予以修正,

並提升為法律之位階,

而非僅為行政規則之效力,

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在場表達意見之機會,

使法院判決更能令人民信服。

 

(作者為洪家義務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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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祺

台灣司法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都規定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認定,

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操控審判結果,

是專制國家才有的法律。

 

只有陪審團制可改變法官的自由心證操控審判結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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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審移交司法 明最後一波

2014-1-12

軍審移交司法

明最後一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12/today-p13.htm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軍事審判法修法後,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

明天(十三日)將進行第二波,

也是最後一波移監及案件交接,被軍方通緝的人犯,

包括叛逃中國的前陸軍連長林毅夫、

潛逃出境的前國安局上校組長劉冠軍、

前年七月潛逃英國的軍情局女中尉葉玫等人,

司法院及法務部已確定將繼續通緝。

 

目前估計第二波軍事監獄及軍事看守所移交矯正署監所共七十四人,

包括軍監移交矯正署監獄六十五人,

軍事看守所移交矯正署看守所九人,

至於軍方移交司法機關案件,估計共四百五十五件,

其中檢方偵查案件二百九十八件、院方審理案件一百五十七件。

 

司法院及法務部指出,

第二波移監及案件移交,罪名相對單純,

多為毒品、酒駕、逃亡等,幾乎沒有大咖人犯,

預定明天早上八點半開始交接。

 

軍審法修法後,

去年八月十五日第一波移監,

當時移囚人數共計二百五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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