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不在法官 在軍檢之起訴書

2014-3-10

 

關鍵不在法官

在軍檢之起訴書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10/today-o6.htm

◎ 李維剛

 

筆者參與洪案至今,

對於此案審理過程中,

可以感受到法官認真辦案之態度,

審理過程中也感受到法官對於卷證、案情相當熟悉,

訴訟指揮進行亦相當流暢。

 

然而為何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無法接受?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關鍵就是軍檢之起訴書

 

軍檢之起訴書觀察,

證據多為證人之證詞,

此證據方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

易遭證人推翻偵查中所為之證言而導致證明力降低。

 

例如諸多五四二旅之證人於法院陳述時避重就輕,

對於關鍵之處均答以忘記了,

或與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互相矛盾,

在在地使證人之證言可信度降低。

 

而書證部分,

經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尚有部分資料未齊,

以致桃園地院在去年底

還去函軍檢、二六九旅函調相關卷證資料。

 

此外,

偵查過程中未即時扣押相關證據,

導致可能至為關鍵之證據,

事後難以扣押保存作為被告等人犯行之佐證,

在在凸顯軍檢起訴書偵查作為不足之處,

也導致法院審理時連結證據與犯罪事實間之關係,

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涵攝之困難,

此點可能為法院在被告等犯行之量刑上

審酌減輕之原因之一。

 

筆者希望未來不僅在本案上,

在刑事訴訟制度上是否能做以下修正:

一、

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有漏未偵查之證據,

法院應職權調查或曉諭檢察官

聲請調查或施行搜索、扣押處分。

此為兼顧被害人之訴訟權及基本權利,

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事庭決議應適度修正。

 

第二點,

賦予告訴人或代理人於刑事審理中陳述意見

及可適度與檢察官一同進行交互詰問之權利,

而非僅於最後言詞辯論時,

告訴人方得表達意見。

 

將現行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

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予以修正,

並提升為法律之位階,

而非僅為行政規則之效力,

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在場表達意見之機會,

使法院判決更能令人民信服。

 

(作者為洪家義務律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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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祺

台灣司法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都規定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認定,

換句話說就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操控審判結果,

是專制國家才有的法律。

 

只有陪審團制可改變法官的自由心證操控審判結果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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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 以及另外八個名字

2014-3-9

 

洪仲丘 以及另外八個名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9/today-o4.htm

◎ 楊月清

 

雖然因為感冒看診,

最終沒趕去洪案宣判現場,

但也氣極落淚為仲丘抱不平!

 

看到范佐憲等壞傢伙全都避了罪,

真是讓人吐血!

 

但坦白說,我一點也不意外。

 

去年和反共團友/護台人士/軍冤家屬等,

在台北車站「為台灣祈福」的七個月靜坐的後面幾個月中,

我幾乎每週喊話預告:

「不相信洪案會有令人滿意的結局」,

因為「法醫和同袍的改口供」、

全體同袍的共同失憶」、

長官的排練調教」、

通常民間司法比軍檢更講求證據但證據早已在軍中淹沒了!」

 

更重要的原因:「許水德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所以這樣粗糙離譜的宣判,並不意外!

 

軍中人權暨受害家屬協會」中的一個案例,

和仲丘的案子最相似:

入營十二天的屏東孩子周黃恩琦

一年多前的夏日在官田軍營操練,

酷暑下體力不支,

安全指數由三十升到四十已插了紅旗理應立即停操,

卻因連長的固執和強勢,

做出錯誤決定,

硬逼著恩琦繼續操練而當場送命!

 

一審軍檢判了連長罪名成立,

前個月二審移往民間司法,

卻改判連長「無罪」,

讓家屬及律師和我們一眾親友當場傻眼!

 

除了洪仲丘,

還有周黃恩琦、陳俊銘、連志偉、姚泰源、

洪文樸、蔡學良、馮偉仁、徐俊凱…等眾多冤案,

如果全和仲丘一樣,軍中滅證,司法輕判

我們要質疑:這是什麼國家?

 

什麼社會?

台灣還有公道天理嗎?

 

「管定了」的馬總統

你要對人神共憤的軍中人權惡況司法不公繼續充耳不聞嗎?

 

(作者為軍中人權暨受害家屬協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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