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9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77345
(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自由廣場》
特赦 政治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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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求政治和解,
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
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
「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
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
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
然而,
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
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的議題再度搬上檯面。
(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換句話說,
總統有權對陳前總統已經定讞的案件宣布特赦,
但對於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的案件,
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
則未有明確規定,
因此必須探究總統特赦權的法理。
特赦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司法特權,
美國憲法亦有此規範。
我國赦免法對於特赦之規定,雖未明文免訴,
但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
總統對於「有罪確定者」都能赦免,
則對於判決確定前之程序,
也就是法院繫屬中或偵查中的案件,
自應屬總統得予特赦之範圍。
再者,參考美國法例,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統並有權對於違犯美國法律者頒賜減刑與赦免」,
美國時任總統福特即依此規定,
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
此一特赦權的實施,
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
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
因此,
從總統特赦權的法理或美國法例可知,
馬總統要特赦陳前總統與否,
純屬馬總統的政治判斷,
國民黨不應以扁案「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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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追求政治和解不是轉型正義 ][ 2016白色恐怖擇人而噬 ]
為追求政治和解,
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
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
「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
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
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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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解 ≠ 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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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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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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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一再換法官才能定罪,無罪案最高法院親自出手 ]
扁有罪嗎?
一個案件,如要一再換屬意的法官才能定罪;
一個判無罪的案子,卻要最高法院親自出手
——只差沒有由老蔣親下口諭「判死可也」的心虛。
至少扁沒對不起台灣社會。
如還爭論「扁該不該放」,
根本沒必要;
只是一隻被玩膩了的老鼠,這是活生生的「耍猴子」,
請定性為凌虐動物事件——是違反動保法。
這個事件惟一的功能,
是界定下任總統再被關時,
究竟要幾人的評鑑小組、高速公路的塞車如何判定、每天幾次才算漏尿
……簡直窮盡法務部來伺候扁。
馬總統欠的是台灣社會,
綠營政客甚麼時候拿到台灣人的委託書?
台灣人的債怨是讓你拿去和稀泥的?
給你增加的縣市長席次,
憑何拿去作踐當揩屎紙?
咱們的正義,是要台灣人認同的,不是藍綠——
一一二九給的答案再彰顯不過了。
[ 相關 ] 和解≠和稀泥[ 王國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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