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 政治與司法

2016-04-0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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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 黃帝穎

 

自由廣場》

 

特赦 政治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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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求政治和解

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

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

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

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

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

 

然而,

總統的特赦權,應不以被告「確定有罪」為前提。

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的議題再度搬上檯面。

(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依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而赦免法第三條規定: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

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換句話說,

總統有權對陳前總統已經定讞的案件宣布特赦,

但對於尚未起訴或訴訟繫屬中的案件,

是否有權實施特赦而予以免訴,

則未有明確規定,

因此必須探究總統特赦權的法理。

 

特赦權是憲法賦予總統的司法特權,

美國憲法亦有此規範。

 

我國赦免法對於特赦之規定,雖未明文免訴,

但依據「舉重以明輕」之法理,

總統對於「有罪確定者」都能赦免,

則對於判決確定前之程序,

也就是法院繫屬中或偵查中的案件,

自應屬總統得予特赦之範圍。

 

再者,參考美國法例,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統並有權對於違犯美國法律者頒賜減刑與赦免」,

美國時任總統福特即依此規定,

特赦因水門案被起訴的卸任總統尼克森,

此一特赦權的實施,

並非僅針對尼克森已受起訴或有罪確定的案件,

而是全面且無條件的豁免。

 

因此,

從總統特赦權的法理或美國法例可知,

馬總統要特赦陳前總統與否,

純屬馬總統的政治判斷,

國民黨不應以扁案「確定有罪才要特赦」當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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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求政治和解不是轉型正義 ][ 2016白色恐怖擇人而噬 ]

 

為追求政治和解

高雄市議會呼籲馬總統特赦陳前總統,

但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賴士葆反嗆

陳水扁要先道歉、先認罪,

司法走完罪刑確定,才來談特赦」,

並強調要確定有罪才要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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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解 ≠ 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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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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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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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換法官才能定罪,無罪案最高法院親自出手 ] 

 

扁有罪嗎?

 

一個案件,如要一再換屬意的法官才能定罪;

一個判無罪的案子,卻要最高法院親自出手

——只差沒有由老蔣親下口諭「判死可也」的心虛

 

至少扁沒對不起台灣社會。

 

如還爭論「扁該不該放」,

根本沒必要;

只是一隻被玩膩了的老鼠,這是活生生的「耍猴子」,

請定性為凌虐動物事件——是違反動保法。

 

這個事件惟一的功能,

是界定下任總統再被關時,

究竟要幾人的評鑑小組、高速公路的塞車如何判定、每天幾次才算漏尿

……簡直窮盡法務部來伺候扁。

 

馬總統欠的是台灣社會,

綠營政客甚麼時候拿到台灣人的委託書?

 

台灣人的債怨是讓你拿去和稀泥的?

 

給你增加的縣市長席次,

憑何拿去作踐當揩屎紙?

 

咱們的正義,是要台灣人認同的,不是藍綠——

一一二九給的答案再彰顯不過了。

 

[ 相關和解≠和稀泥[  王國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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