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巡透透 楊仁壽:違憲違法

2014-06-16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87917

 

金溥聰巡透透

楊仁壽: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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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慶川/專訪

 

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

日前視察調查局及警政署等國安團隊機關,

並聽取簡報,引發濫權爭議。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昨指出,

金溥聰的行為已違憲,

若金視察時主動探問機密情報,

還可能觸犯刑法刺探國家機密及瀆職等罪嫌。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昨指出,金溥聰的行為已違憲,若金視察時主動探問機密情報,還可能觸犯刑法刺探國家機密及瀆職等罪嫌。(記者叢昌瑾攝)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昨指出,

金溥聰的行為已違憲,

若金視察時主動探問機密情報,

還可能觸犯刑法刺探國家機密及瀆職等罪嫌。

(記者叢昌瑾攝)

 

監院可追究違法濫權之責

楊認為,

因為金的視察之舉違憲違法,

立法院可要求說明「憑什麼去視察?」

監察院也可調查及追究違法濫權之責。

 

楊仁壽強調,

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六條規定,

國安會秘書長的職權是:

「…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

處置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因此,金溥聰的權責是僅可以處理國安會的會務,

及「管理國安會的那些職員而已」,

根本沒有到各國安團隊機關視察的權力。

 

他強調,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文第二項中也提到:

「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

凡依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而國安會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所設的憲政機關,

當然也應該遵守。

 

楊仁壽進一步解釋,國安會的定位,

根據國安會組織法

第二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第五條:「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第八條:「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中研院隸屬總統府 但府秘書長不能視察

他指出,

依法,

總統是國安會主席,

國安會秘書長僅是幕僚長,

而國安局雖隸屬國安會,

但就像中研院隸屬於總統府一樣,

總統去中研院視察,

府秘書長可以隨同,

但總統府秘書長是不能自己去中研院視察,

也管不到中研院。

 

楊仁壽說,

依照權力分立原則,

被認為是國安團隊機關的

軍事情報局、憲兵司令部、警政署及調查局等單位,

分別隸屬國防部、內政部及法務部,

這些單位都是受行政院管轄及立法院的監督。

 

「金溥聰忽視本身的職責,以為自己有很大的權力」,

楊仁壽舉例:

「我曾當過司法院秘書長,

也當過最高法院院長,

司法院的秘書長也僅是承院長之命,管理職員而已」,

也因此,金去視察情報單位,

是違背憲政的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

 

楊仁壽也說,

金視察的這些國安團隊機關,

都掌管一些國防機密,

甚至是國防以外之機密,

因為金溥聰根本沒有視察的權力,

若聽取簡報時,主動探問或是蒐集此類機密情報,

即可能觸法,若事後又洩漏或交付他人,

也會被追究刑責,也因此,金的視察之舉,

根本是:「高空走鋼索的行為」、

「若有人告發,對他(指金溥聰)來講,

是非常危險的(指可能會被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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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錯把馮京當馬涼

2014-04-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2503

 

楊仁壽/

 

錯把馮京當馬涼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

引爆了學運,規模之大,史無前例。

 

其問題核心所在,

馬政府到現在還在裝聾作啞,顧左右而言他

講什麼「利大於弊」,真令人啼笑不得。

 

有時把問題的核心掀開來了,

「話不講不明」,終究一落言詮,

「便著色相」。

 

但若不「打開天窗」說亮話,

又怕馬政府欠缺反省,

不知就裡的人茫然,仍然對服貿協議的簽署,

有如霧裡看花一般,模糊不清。

 

我國於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向GATT秘書處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於二○○一年始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

 

WTO於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舉行第十一次會議,

採認了我國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稱

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

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採認我國入會案,

旋我國十一月十二日簽署入會議定書,

入會條約案,於十一月十六日經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

總統於十一月二十日予以批准。

 

我國遂於十二月二日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我國入會議定書,

我國終於二○○二年一月一日成為WTO第一四四個會員國

(現已有一四八個會員國)。

 

回顧我國這一段加入WTO案的經過,

前賢歷盡艱辛,友邦鼎力協助,始能獲致,

得來相當不易。

 

WTO議定書因於一九九四年四月,

在北非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城簽訂,

又稱為馬拉喀什議定書。

 

WTO一般稱為「經貿聯合國」,

其會員國單純是經貿關係,與政治承認毫無關聯。

 

截至今日為止,

各會員國已簽署三百七十八個「自由貿易協定」(FTA),

都本此原則而洽定。

 

雖然其簽署的動機,難免羼雜政治的考量,

但其並非簽署的要件。

我國至今已完成七個貿易協定,

包括中美洲五個邦交國以及與紐西蘭、新加坡的經貿協定。

 

其間都沒有發生重大難以克服的難題,

我國立法院也都「審議如儀」,鮮少發生衝突。

 

主要關鍵所在,

乃會員國彼此間立於「對等」的地位,

只要出於誠意,沒有什麼不能化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我國一刻加入WTO成為會員,

換言之,中國與我皆為WTO會員,

其地位彼此對等,不分軒輊。

 

近日外傳所謂:如我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時,

能夠修改一字的話,那就等於承認台灣有國會,

台灣就是一個主權的國家,中國無法接受;

以及現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說,

中國與台灣並非國與國間的關係等等,

都曲解WTO議定書的真諦,

錯把純粹經貿關係的FTA,

當作政治議題來操作。

 

 

中國於簽署兩岸服貿協議時,

徹底否認我國是個「擁有充分自主權」的WTO會員,

馬政府也不分青紅皂白,

發出不合乎民主真諦的「黨紀」,

脅迫國會議員一字都不能修改,

鬧出國際笑話殆無逾於此。

 

影響信譽?喪權辱國!

如果馬總統了解WTO之真諦,

料想就不會說出修改協議的內容,

會「影響國際信譽」那樣喪權辱國的話。

 

面對中共羼入政治考量,

馬總統允可借力使力,

以此重啟談判之門,才是正辦。

 

WTO議定書所涉及的事項,

既係單純的經貿關係,

所依據的談判基礎,正係WTO議定書

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關係條例)。

 

我先前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

就指出

這絕非該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列舉「行使公權力」

或「政治議題」二項協議之列,

不能適用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所以太陽花學運訴求

「先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審議兩岸服貿協議」、

「退回兩岸服貿協議,重啟談判」,

誠應予肯定。

 

如要打馬虎眼,

將兩岸關係條例作不合乎邏輯的擴大解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

及前述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由立法院逐條逐項作實質審議,

已非常勉強。

 

若更而曲解兩岸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尤荒唐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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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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