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2503
楊仁壽/
錯把馮京當馬涼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
引爆了學運,規模之大,史無前例。
其問題核心所在,
馬政府到現在還在裝聾作啞,顧左右而言他,
講什麼「利大於弊」,真令人啼笑不得。
有時把問題的核心掀開來了,
「話不講不明」,終究一落言詮,
「便著色相」。
但若不「打開天窗」說亮話,
又怕馬政府欠缺反省,
不知就裡的人茫然,仍然對服貿協議的簽署,
有如霧裡看花一般,模糊不清。
我國於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依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向GATT秘書處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於二○○一年始完成各項雙邊與多邊入會經貿諮商。
WTO於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舉行第十一次會議,
採認了我國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稱
入會議定書及工作小組報告。
WTO第四屆部長會議,
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通過採認我國入會案,
旋我國十一月十二日簽署入會議定書,
入會條約案,於十一月十六日經我國立法院審議通過,
總統於十一月二十日予以批准。
我國遂於十二月二日致函WTO秘書處確認我國入會議定書,
我國終於二○○二年一月一日成為WTO第一四四個會員國
(現已有一四八個會員國)。
回顧我國這一段加入WTO案的經過,
前賢歷盡艱辛,友邦鼎力協助,始能獲致,
得來相當不易。
WTO議定書因於一九九四年四月,
在北非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sh)城簽訂,
又稱為馬拉喀什議定書。
WTO一般稱為「經貿聯合國」,
其會員國單純是經貿關係,與政治承認毫無關聯。
截至今日為止,
各會員國已簽署三百七十八個「自由貿易協定」(FTA),
都本此原則而洽定。
雖然其簽署的動機,難免羼雜政治的考量,
但其並非簽署的要件。
我國至今已完成七個貿易協定,
包括中美洲五個邦交國以及與紐西蘭、新加坡的經貿協定。
其間都沒有發生重大難以克服的難題,
我國立法院也都「審議如儀」,鮮少發生衝突。
主要關鍵所在,
乃會員國彼此間立於「對等」的地位,
只要出於誠意,沒有什麼不能化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早我國一刻加入WTO成為會員,
換言之,中國與我皆為WTO會員,
其地位彼此對等,不分軒輊。
近日外傳所謂:如我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時,
能夠修改一字的話,那就等於承認台灣有國會,
台灣就是一個主權的國家,中國無法接受;
以及現陸委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說,
中國與台灣並非國與國間的關係等等,
都曲解WTO議定書的真諦,
錯把純粹經貿關係的FTA,
當作政治議題來操作。
中國於簽署兩岸服貿協議時,
徹底否認我國是個「擁有充分自主權」的WTO會員,
馬政府也不分青紅皂白,
發出不合乎民主真諦的「黨紀」,
脅迫國會議員一字都不能修改,
鬧出國際笑話殆無逾於此。
影響信譽?喪權辱國!
如果馬總統了解WTO之真諦,
料想就不會說出修改協議的內容,
會「影響國際信譽」那樣喪權辱國的話。
面對中共羼入政治考量,
馬總統允可借力使力,
以此重啟談判之門,才是正辦。
WTO議定書所涉及的事項,
既係單純的經貿關係,
所依據的談判基礎,正係WTO議定書,
而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兩岸關係條例)。
我先前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
就指出
這絕非該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列舉「行使公權力」
或「政治議題」二項協議之列,
不能適用該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所以太陽花學運訴求
「先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再審議兩岸服貿協議」、
「退回兩岸服貿協議,重啟談判」,
誠應予肯定。
如要打馬虎眼,
將兩岸關係條例作不合乎邏輯的擴大解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
及前述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由立法院逐條逐項作實質審議,
已非常勉強。
若更而曲解兩岸服貿協議是「行政命令」,尤荒唐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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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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