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捷運觸法? 律師諷北警超越刑法

2014-04-30  17:15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998205

 

佔捷運觸法?

律師諷北警超越刑法

 

〔本報訊〕

因網友在網路上發文號召反核抗爭者佔領台北捷運車廂,

台北市警局及台北捷運公司罕見地大動作共同發表聲明,

警告市民佔領捷運車廂恐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對於北市警局草率認定觸法,

外號「撲馬」的知名律師沈伯洋發文駁斥,

並諷刺北市警局超越刑法

台北捷運站示意圖。對於網友號召佔領捷運,北市警局指稱佔領捷運恐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遭到律師沈伯洋發文駁斥。(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台北捷運站示意圖。

對於網友號召佔領捷運,

北市警局指稱佔領捷運恐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遭到律師沈伯洋發文駁斥。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律師沈伯洋指出,公共危險罪是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北市警局之認定明顯違背刑法條文。(圖擷取自沈伯洋臉書)

律師沈伯洋指出,

公共危險罪是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

北市警局之認定明顯違背刑法條文。

(圖擷取自沈伯洋臉書)

 

對於台北市警局強硬發表聲明,

恐嚇意圖以長時間搭乘方式佔領捷運車廂的民眾,

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

沈伯洋諷刺:

又有超越刑法的機關出現了,沒意外又是台北市。」

 

沈伯洋指出:

刑法185條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

方可成罪

請問在捷運車廂逗留,如何造成大眾生命的危險?

難道群眾都是自走砲嗎?

 

沈也舉出政大教授徐世榮先前在路上抗議,

卻遭警方認定觸犯公共危險罪的案例說明:

「警察也是認定徐(世榮)教授犯了185條的公共危險罪。

依照我國法院的見解,徐教授大概是以時速160公里的速度行走,

並同時蛇行,才會觸犯185條之公共危險罪。」

 

因此沈伯洋酸道:

「看來去捷運抗議的鄉民們,

應該也是有徐教授的等級(指可以徒步以時速160公里蛇行),

或者有那種咬一下大拇指會變大之類的特異功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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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又有超越刑法的機關出現了,沒意外又是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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