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

 

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9/today-o6.htm

◎ 范姜提昂

十八趴爭議之根本在:是否違憲?

考諸前案,一九九六年,

蘇煥智等五十五位立委

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提釋憲案,

與十八趴相同,

關鍵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解釋。

一九九九年,

大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

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之分配,

對「有照顧必要者」提供適當扶助,

並未違憲。

唯「四八五號解釋文」

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做了明確定義與解釋,

並據以要求該條例「應通盤檢討改進」;

其解釋要點,自可用來檢驗十八趴:

要點一、

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因此,凡具有某年以前年資的公務員,

均享十八趴優存利率之形式平等,

並不符憲法第七條乃指「實質平等」之大法官解釋。

要點二、

對於受益人之範圍,應斟酌其「須照顧之必要性」,

不得僅以特定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

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

則「不得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

近來媒體及憤怒的「一般人」指證歷歷,

有多少公務員,包括肥貓,都具備形式上之公務員身分,

但其收入等實質條件,

根本沒有「須照顧之必要性」,

且一路受到「明顯過度之照顧」,

證明十八趴嚴重違背大法官解釋。

要點三、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

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

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

揆諸新年度政府總預算,國家負債空前沉重,

馬政府未直接廢掉造成財政重擔之行政命令,

反暗渡陳倉搞法制化,也從未查考大法官解釋,

予以通盤修正

任令既得利益者繼續享受「明顯過度之照顧」;

面對民怨排山倒海,仍不考慮儘速廢止,

僅以「口說排富修法」敷衍,行嗎?

絕對掌控立法權的執政黨,

是可以悍然不理大法官解釋;

但,

政府合法性,

不僅在於政權取得是否合法,

更在於取得政權後,

是否遵從司法裁判;

不理會大法官釋憲,

政府合法性搖搖欲墜!

 

(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北社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