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宣揚共產主義 政院解禁

集會宣揚共產主義

政院解禁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7699

〔記者李麗慎台北報導〕

 

建國百年更落實人民集會結社自由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刪除

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限制,

及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

未來在台灣將可正式且公開宣揚共產主義。

內政部表示,

這次修法是為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揭示結社自由精神

並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基本權益,

放寬不當限制人民自由結社相關條文

人民團體法修正重點包括,

刪除現行人民團體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限制,

及將人民團體須

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的限制,

修正為原則性規範。

配合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會也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

刪除人民集會、結社,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等規定,

並刪除人民入出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並對未經許可者處以刑罰等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做出第六四四號釋憲案,

認為相關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的法律規定違憲。

不過,

當時釋憲案也為人民團體

設下「事後廢止許可」管制機制。

釋憲文賦予主管機關

發現獲准成立的人民團體,

「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

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

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情形時,

可廢止許可,

以事後禁止方式,

避免出現危害社會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