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中不值得信賴保護

 

關中

不值得信賴保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0/today-o4.htm

◎ 蔣為志

報載考試院長關中指出,

法治國家要遵循信賴保護原則,

若廢十八趴「法律上站不住」。

那麼,

讓我們好好看一下十八趴的法理根據。

分析十八趴的法律基礎,

可以由二○一一年一月一日新制實施的時點,

來區分成以前的舊制與現行的新制。

舊制是依據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所訂定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由於這些優惠存款辦法與要點,

係由施行細則衍生而來,

沒有直接的法律授權

因而,

舊制十八趴在法律正當性上,

飽受各方的質疑。

縱有引用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加以緩頰者,

但,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文,

對於違法的法規命令

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新制十八趴,

明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二條,

是立法院在二○一○年八月四日,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並自今年一月一日才開始施行。

就法律形式上而言,

新制十八趴確有法律基礎,

只是,

空有法律形式,這種獨厚特定人士的法律,

並不一定就能通過合憲性審查。

由於國民黨深知十八趴舊制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才會處心積慮,

在去年經由立法院將十八趴法制化

因而,

關中所指的廢十八趴,

法律上站不住腳,

指的就是廢除新制十八趴

法律上站不住腳。

然而,

廢除新制十八趴是否真的站不住腳?

仍有請關中院長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聲請釋憲,由大法官來解釋為宜。

無論在政治理論或實務上,

均屬幹練的考試院長關中,

其對十八趴的評論,

不但凸顯出十八趴不值得信賴保護,

他本身是否值得台灣人民信賴與保護?

殆有疑義!

 

(作者為執業律師)

修法沿革 獨厚公教 18趴爭議不休

 

修法沿革

獨厚公教

18趴爭議不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4/today-fo5-4.htm

〔記者曾韋禎、楊久瑩/台北報導〕

在藍軍主導下,

去年七月立法院臨時會通過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等法案,

完成所謂十八%優惠存款法制化的修法工程,

但公教人員獨享的十八%優存仍引發不公義的批評,

至今紛擾不休。

民國四十九年,

政府首度訂定了優惠存款政策,

當時的存款利率是比照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再加五十%計算。

但銀行存款利率隨後出現幾波起伏,

六十六年後,

退休金優惠存款利率年息僅有十四.二五%,

且繼續下降,政府於是在六十八年七月,

增訂優惠存款利率最低下限為年息十四.二五%,

但仍比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再加五十%計息。

七十年,

優惠存款利率曾一度高到二十一.七五%,

但到七十一年底又降到十四.二五%,

退休人員不斷陳情,

民代於是再度要求政府提高存款利率。

49年訂優存政策 72年開始實施18趴

七十二年,

政府單位再度將優惠存款利率

最低下限修正提高為年息十八%,

並自七十二年十二月起實施至今,

也就是現今十八%優惠存款政策的由來。

但政府獨厚公教人員的做法引發批評,

考試院在八十四年七月修改優存制度,

僅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

的公教服務年資可計優存。

民進黨執政後,

在九十五年實施

「十八%公教優惠存款改革方案」,

改變優存採計公式,

多數基層公教人員優存額度因此縮減。

馬政府上任後,

考試院於九十八年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人員撫卹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等修法草案。

修法重點除讓十八%法制化,

讓公務員可回撥存回優惠存款外,

尚使所得替代率可依服務年資提高,

將退休條件從七五制改為八五制,

退休金提撥率自十二%提高為十八%,

禁止退休人員轉任政府機構者兼領月退俸。

綠朝縮減優存額度 馬政府再大方送

修法草案在立院審查時,

有關十八%優存法制化的部分,

遭民進黨團強烈反對,

遂留待朝野協商。

依草案規定,

約四千名高官因此少領優存利息,

四萬八千名退休公教人員可因回撥存回,

多領優存利息。

當時曾有中高階公務員

向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陳情,

金隨即向銓敘部長張哲琛關切此事。

消息見報後,金溥聰澄清,

他是無法同意再動支國家預算去補十八%的支出。

整個修法工程直到去年七月的臨時會,

才併同農村再生條例、

災害防救法等爭議法案,

搶在臨時會最後兩天議程闖關,

國民黨團甚至通過附帶決議,

要考試院「研究」

補足在九十五至九十八年少領的四年優存差額。

民進黨團則批藍軍為所欲為,

決定退席抗議,不予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