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ECFA公投案敗訴

黃昆輝:台灣司法悲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2/today-p4.htm

〔記者劉志原、楊國文、林恕暉/台北報導〕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不滿

ECFA公投提案遭駁回,

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黃昆輝敗訴。

黃聞訊痛斥,

行政法院已成為馬英九總統

箝制人民自由的工具,

馬英九的司法改革根本是大騙局,

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

台聯完全無法接受這項判決,

將提出上訴。

黃昆輝說,馬英九上台後,

應該獨立運作的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中選會,

都淪為其御用工具,

公投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參政權,

誰都無權剝奪,

但公審會卻屈服馬的淫威,

剝奪人民基本人權,為了傾中推動ECFA,

不惜違法違憲,

連行政法院也不依法理判決,屈服強權。

黃昆輝強調,

此一事件也顯示「鳥籠」公投法

無法保障人民基本複決權,

他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法,

還權於民。

*

法官:非重大政策複決

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

此公投案是在徵求公民意見,

並非公投法所定的「重大政策複決」,

且提案主文與理由不合,

中選會否准此公投案並無不法。

法官認為,

公投法採主管機關中選會與公審會

兩組織平行審查公投案制,

另依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

公審會制度合憲,

對全國性公投有實質決定權。

ECFA公投已由公審會獨立行使職權,

共同作成決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

判決書指出,

公投法不採「諮詢性公投」原則已確立,

重大政策的複決公投提案,

主文應與提案理由一致,

此案提案理由為,

政府與中國簽定ECFA會產生負面影響」,

主文則為「你是否同意」。

法官認為,

在ECFA公投案中投同意票者,

代表贊成政府簽定ECFA,

若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

因本來ECFA就要進行,

政府將不必有任何處置,

若「不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

並非ECFA政策不通過,

而是此公投案不通過,

政府對ECFA政策,

同樣不必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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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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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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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ECFA訴訟案

法院要求政院出庭

25日開庭

須派員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0/today-p2.htm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裁定行政院應出庭參加公投訴訟,

說明公投提案審查權限,

提出訴訟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

昨表示,法院也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權責混亂,

才會裁定行政院不能躲在中選會背後,必須出庭說明。

法院裁定行政院必須在三月二十五日開庭時派員說明,

使本案提升至行政院層級,這項訴訟案更引人關注。

黃昆輝指出,

行政院曾在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告

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法第十四條收件、審查等事項,

對於台聯的ECFA公投連署案,

中選會也在去年五月四日經委員會議審議,認為

「未有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也就是沒有應駁回的情況。

黃昆輝說,

行政院公審會

竟以專屬中選會職權的公投法第十四條為由,

決議駁回ECFA公投提案,

顯示行政院公審會明顯違法越權,

他要求法庭命令行政院、公審會都應參加訴訟,

因為真正駁回ECFA公投提案決定者是公審會。

黃昆輝:釐清中選會、公審會公投法權責

經黃昆輝聲請行政院、公審會出庭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月一日裁定

「行政院應輔助被告(中選會)參加本件訴訟」,

裁定書也指明,行政院所稱「不合規定」的具體內涵?

適用情形?

須行政院參加訴訟提出說明,以釐清法律上爭點。

黃昆輝表示,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令人遺憾。

但法院裁定行政院應出庭,

也顯示法院發現目前公投審議制度有權責不分、

混亂的問題,這將有助於釐清中選會、

公審會對公投法的權責。

黃昆輝說,

行政院早已授權中選會審議駁回公投理由,

在中選會審議通過後,卻為了阻擋ECFA公投案,

又找陳長文等人在公審會運作,

引用已經授權中選會的法條駁回ECFA公投案,

明顯自相矛盾,根本是自己打自己,

事後還想推責任給中選會,已讓政府無法獲得民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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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假象

ECFA公投遭中選會否決的行政訴訟案

真正決議的公審會利用制度缺陷,

仍隱身其後,不敢面對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