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公布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2016-07-27

http://udn.com/news/story/1/1856016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王清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總統公布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紅會: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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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今正式公布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紅十字會表示,

對於代表我國願意遵守日內瓦公約

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等相關國際規範的專法居然被廢止,

再次表達無限的沈痛與遺憾。

 

紅十字會表示,廢法後,

國內目前無任何法源防範已152年之紅十字名稱及標誌被濫用,

如果我國紅十字會也不再是政府依照日內瓦公約

正式認可並批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不再是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規定

之唯一代表我國的紅十字會,

負責執行有關戰時、災時及平時的紅十字運動任務,

勢將影響我國紅十字會其國際受認可程度,

久而久之恐會遠離國際紅十字體系之運作。

 

在現行嚴峻的國際情勢下,

將使得紅十字會目前與國際間的合作與援助受到不可回復之損害。

 

紅十字會表示,只有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紅十字會,

才有可能在戰時受到交戰雙方承認,

以保障人民不受不人道的待遇,

並需要紅十字的標誌做識別,

若未透過法律賦予特定組織承擔人道救援義務,

在戰時,不能想像我國沒有一個符合日內瓦公約

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組織及相關措施。

 

紅十字會表示,

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的規定與實務運作,

確認我國紅十字會為政府依據日內瓦公約,

正式認可並核准的戰時志願救濟團體、為代表我國的唯一紅十字會,

以及維持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

是我國實質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前提。

 

各國及紅十字會均依上述規範運作,

以實踐因應戰時或平時重大災難發生之緊急救援任務。

 

我國紅十字會現名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在退出聯合國之後,因政治因素,

在從事國際人道救援工作時,

紅十字會暨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FRC)、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及其他國家紅十字會,

以「Taiwan Red Cross Organization」或「Taiwan Red Cross」相稱,

在國際認知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就是「台灣紅十字會」,

並沒有因為本會不是IFRC的正式會員而不存在。

 

針對廢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已於7月14日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及聲請假處分,

要求內政部不得於本案判決確定前,

作成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之法人立案登記,

以及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之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

「紅十字會」或其他含有或近似於「紅十字」之名稱及標誌之組織,

以維護紅十字會之法人資格、國際紅十字運動的「一國一紅會」原則

及保護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的專用性,以符合國際規範。

 

另7月15日下午,

有38位立法委員連署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因廢法行為有違反憲法第141條尊重條約規定、 憲政慣例、

憲法上制度性保障、第7條平等原則、

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違憲疑義。

 

為避免造成人民權益、憲法基本秩序及公共利益

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

因此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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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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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

○自由(2016.02.17)

http://hoonting.blogspot.tw/2016/02/20160217_17.html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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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二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本會說明如下︰

一、

每遇重大災難,

總有人提「不要捐款紅十字會」及早期被強迫購買紀念票經驗。

 

義賣紀念票為台灣省分會推出,

類似防癆紀念票、愛盲原子筆等,

是籌募公益經費的方法之一。

 

若有脅迫購買之不法不當行為,

建議向警方或檢察署提出檢舉或控告。

 

二、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於一九一九年成立,

一九二○年我方曾加入會員國,

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後,席位被中共取代。

 

但台灣始終未自外於國際體系,

秉持紅十字運動七大基本原則,積極推動人道工作,

與國際互動交流,並與各國紅會合作先後援助三十多個受災或戰亂國家

(如:南亞海嘯、汶川、海地、三一一地震、尼泊爾地震、敘利亞戰亂等),

此乃○二○六地震美、日、韓信任並直接捐款本會主因。

 

三、

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之「統一」原則,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

 

之前曾有人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台灣紅十字會」,

因違反上開原則,被內政部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一○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確定。

 

四、

紅十字會法賦予本會特殊任務,

戰時及災時負有救援救助救護責任,

但政府並未編列預算或給予人力、特權,

同時受內政部及衛福部相關法令規範監督(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等),

沒有壟斷公益問題。

 

民國四十三年制定的紅十字會法或有調整必要

但紅十字會特殊歷史背景、使命與宗旨、唯一性以及特殊的國際性質,

修法時宜一併考量,使人道救援工作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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