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p9.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案,企業主全身而退!

高院日前判決扁珍兩人各十八年及十一年有期徒刑,

企業主部份,

除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

因洗錢罪各判八個月和三個月,獲緩刑兩年外,其餘企業主均無罪,

特偵組經密集討論後,決定全案均不上訴,涉案企業主確定全身而退。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獲判無罪,

檢方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明訂一、二審無罪,

限縮檢方上訴規定,因此無法上訴;

至於二審扁珍有罪判決,並無違背論理法則等,故不予上訴。

扁律師鄭文龍痛批,特偵組看到財團就手軟,遇到財團就輕輕放下,

而且選舉到了,這明顯是縮小打擊範圍,

把目標都放在扁家人及馬永成身上。

鄭文龍昨天則提出上訴,他說,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檢方指出,

洗錢案無罪部分的涉案企業主,

包括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

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

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及呂和霖姊弟、

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財務長邱德馨、

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

前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

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

及扁家成員陳幸妤等人。

檢方說,礙於速審法明訂,

除非判決有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理由,檢方才能上訴,

由於上訴權受限,檢方因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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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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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換個新面具繼續台澎

三十八年戒嚴,

二十多年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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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間前總統李登輝相信陳水扁是有罪的,

李登輝也嚴厲批判,形容陳水扁是瘋狂與不理性

認為阿扁確實犯下嚴重的罪行

李批馬危害主權 指扁不理性《維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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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金恒煒專欄〉「金改案」二審判決違憲

〈金恒煒專欄〉

「金改案」二審判決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18/today-o8.htm

「金改案」二審大逆轉,陳前總統由無罪宣判竟而改判十八年徒刑;

落差這麼大,引發外界政治判決的批判也不出人意外。

一審與二審判決的天差地別,主要出於法理論據的不同。

一審依憲法本文,認為金改非總統憲法上所列舉的職權,

就算總統有決定人事的權限,也不必然影響或左右行政部門的政策走向;

因此總統即使收受金融機構金錢,應屬政治獻金,所以為無罪之判決。

第二審祭出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憲文五二○號六一三號解釋,

認為總統職權已有擴張,對行政部門有「實質決定權」,

二次金改雖非增修條文所列總統職務,

但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

而為職務上的行為。

「金改案」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基本上是憲法爭議,

孰對孰錯,必須放在憲法層次來看。

一審或二審的判決理由,都遺漏了最重要的法條,

即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說憲法增修條文擴充了總統權力,沒有錯,

但是增修條文並沒有修改憲法第五十三條,

從而維護了行政權在總統之上的地位;

換句話說,

總統即使有人事權,也無權攘奪行政權;

金改屬行政權,自非總統一人說了算。

二審拿出的二個大法官釋憲文,

第五二○號指的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之爭,與總統無涉;

第六一三號解釋的「行政一體」,從前後文來看,指的是「內閣一體」,

不能夠證成總統可以決定行政院政策;

這是誤用釋憲文。

總統職權明載於憲法,一審法官周占春站在憲法高度,完全依憲法量刑。

相反的,

二審法官張傳栗則是明目張膽的否決或撕毀憲法

用法律命令踐踏根本大法。

憲法在實際訂定的規範體系上具有優位性,

就一方面言之,憲法的基本價值及基礎原則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指導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法更不可逾越憲法本文。

二審法官強調總統「實質影響力」的同時,

就得面對憲法賦予行政院「實質權力」的挑戰。

金融改革當然屬行政院權責,依法言法,

二審合議庭認定總統指揮行政院而成為政策決定者,

就是推翻了憲法的明文規定,自屬違憲;

違憲的判決如何可能有效?

當然,

這可以是憲法與憲政運作的斷裂,問題出在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間的扞格。

然而,只要憲法第五十三條存在,法官只有遵循一途。

一審法官遵守憲法,「金改案」判陳前總統無罪,

二審凌駕在憲法之上,妄圖使用違憲的心證入陳前總統於罪,

這是羅織手法,用學術一點的用語,

就是明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這樣深文周納的判決,沒有政治用心?

誰能相信!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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