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煒專欄〉「金改案」二審判決違憲

〈金恒煒專欄〉

「金改案」二審判決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18/today-o8.htm

「金改案」二審大逆轉,陳前總統由無罪宣判竟而改判十八年徒刑;

落差這麼大,引發外界政治判決的批判也不出人意外。

一審與二審判決的天差地別,主要出於法理論據的不同。

一審依憲法本文,認為金改非總統憲法上所列舉的職權,

就算總統有決定人事的權限,也不必然影響或左右行政部門的政策走向;

因此總統即使收受金融機構金錢,應屬政治獻金,所以為無罪之判決。

第二審祭出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憲文五二○號六一三號解釋,

認為總統職權已有擴張,對行政部門有「實質決定權」,

二次金改雖非增修條文所列總統職務,

但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為其職務影響力所及,

而為職務上的行為。

「金改案」一審與二審的判決,基本上是憲法爭議,

孰對孰錯,必須放在憲法層次來看。

一審或二審的判決理由,都遺漏了最重要的法條,

即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說憲法增修條文擴充了總統權力,沒有錯,

但是增修條文並沒有修改憲法第五十三條,

從而維護了行政權在總統之上的地位;

換句話說,

總統即使有人事權,也無權攘奪行政權;

金改屬行政權,自非總統一人說了算。

二審拿出的二個大法官釋憲文,

第五二○號指的是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之爭,與總統無涉;

第六一三號解釋的「行政一體」,從前後文來看,指的是「內閣一體」,

不能夠證成總統可以決定行政院政策;

這是誤用釋憲文。

總統職權明載於憲法,一審法官周占春站在憲法高度,完全依憲法量刑。

相反的,

二審法官張傳栗則是明目張膽的否決或撕毀憲法

用法律命令踐踏根本大法。

憲法在實際訂定的規範體系上具有優位性,

就一方面言之,憲法的基本價值及基礎原則是所有法律的上位指導原則,

尤其刑事訴訟法更不可逾越憲法本文。

二審法官強調總統「實質影響力」的同時,

就得面對憲法賦予行政院「實質權力」的挑戰。

金融改革當然屬行政院權責,依法言法,

二審合議庭認定總統指揮行政院而成為政策決定者,

就是推翻了憲法的明文規定,自屬違憲;

違憲的判決如何可能有效?

當然,

這可以是憲法與憲政運作的斷裂,問題出在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間的扞格。

然而,只要憲法第五十三條存在,法官只有遵循一途。

一審法官遵守憲法,「金改案」判陳前總統無罪,

二審凌駕在憲法之上,妄圖使用違憲的心證入陳前總統於罪,

這是羅織手法,用學術一點的用語,

就是明確有違「罪刑法定主義」。

這樣深文周納的判決,沒有政治用心?

誰能相信!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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