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扁律師痛批 二次金改案不上訴 企業主全身而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p9.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案,企業主全身而退!

高院日前判決扁珍兩人各十八年及十一年有期徒刑,

企業主部份,

除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

因洗錢罪各判八個月和三個月,獲緩刑兩年外,其餘企業主均無罪,

特偵組經密集討論後,決定全案均不上訴,涉案企業主確定全身而退。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指出,企業家被控助扁洗錢,維持原審獲判無罪,

檢方難以認同,但礙於速審法明訂一、二審無罪,

限縮檢方上訴規定,因此無法上訴;

至於二審扁珍有罪判決,並無違背論理法則等,故不予上訴。

扁律師鄭文龍痛批,特偵組看到財團就手軟,遇到財團就輕輕放下,

而且選舉到了,這明顯是縮小打擊範圍,

把目標都放在扁家人及馬永成身上。

鄭文龍昨天則提出上訴,他說,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檢方指出,

洗錢案無罪部分的涉案企業主,

包括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

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

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及呂和霖姊弟、

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財務長邱德馨、

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

前國泰世華銀行副董事長李明賢、

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

及扁家成員陳幸妤等人。

檢方說,礙於速審法明訂,

除非判決有違憲、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等理由,檢方才能上訴,

由於上訴權受限,檢方因此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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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民主的細節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高院合議庭又不是大法官,卻自己解釋憲法

還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擴充解釋二次金改屬於總統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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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換個新面具繼續台澎

三十八年戒嚴,

二十多年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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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間前總統李登輝相信陳水扁是有罪的,

李登輝也嚴厲批判,形容陳水扁是瘋狂與不理性

認為阿扁確實犯下嚴重的罪行

李批馬危害主權 指扁不理性《維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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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台灣民主程序受到侵蝕的整體趨勢[葉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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