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論》星火燎原,誰來收拾?—兩岸服貿協議簽訂隱藏的危機

2014-2-23

《星期專論》

 

星火燎原,誰來收拾?

—兩岸服貿協議簽訂隱藏的危機

 

◎楊仁壽

 

今年二月五日,馬英九總統以執政黨主席身分,

在國民黨新春團拜表示,今年鎖定一個目標,就是拚經濟,

希望讓今年成為台灣經濟的衝刺年與突破年。

 

而馬總統拚經濟的方法,

據指出:

就是立法院在上半年務須通過「兩岸服貿協議」,

然後台灣才有可能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

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

兩者一旦開始運作,必定能讓台灣脫胎換骨。

 

中共佈局進逼 要將台灣港澳化

我也確信屆時台灣一定會「脫胎換骨」,

不過那種脫胎換骨,不要也罷。

 

到時台灣經濟也許會比現在好一點,

但台灣已經「香港澳門化」了,

「中華民國」已名存實亡了。

 

一個執政者若不能洞察其關鍵所在,

見微知著,那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

 

人民只好成為芻狗,任人輕賤了。

 

大家都知道,中共自始至終,

一心一意要將台灣港澳化,

不達到目的絕不罷休。

 

於是對台灣,凡百措施,無時不刻地在處心積慮,

要台灣入其彀中,因此,先則佈下陷阱,

繼則步步進逼,然後「請君入甕」。

 

其不掉入陷阱者幾希矣。

 

自我感覺良好 不知禍之將至

執政者面對這樣的「困境」,

若不能堅苦卓絕,憑其睿智,

一一予以化解,豈不有負人民的付託!

 

若等而下之,

竟如「孔叢子」所說的「燕雀處堂」,

自我感覺良好,

「煦煦然其相樂,自以為安矣」,

雖然「竈突炎上,棟宇將焚」,

仍然我行我素,依然故我,

甚至以「一中各表」或「各自表述」為得策,

則簡直「不知禍之將至」了,

中華民國至此,

只好自我宣告「壽終正寢」,

不要再追求撈什子自由民主了!

 

「兩岸服貿協議」與台灣港澳化乍看起來,

好像沒有關係,但如深究,

二者除了次序略有調整外,

其內容可以說如出一轍。

 

為便於大家了解,

我先述明香港、澳門回歸中國的「步驟」,

再回過頭來說明這與「兩岸服貿協議」的關係,

大家就可瞭然了。

 

按香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

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回歸」中國,

其回歸之步驟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英兩國在北京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其「附件一」第十一節第二段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

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

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

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葡兩國在北京簽訂「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

其附件中有關國際條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規定,

與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規定的相應部分,

幾乎完全相同。

 

所謂事先徵詢 聊備一格而已

換言之,

依該等聯合聲明的附件規定,

除涉及中國之「外交」、「國防」,

或依條約之性質及規定,

必須適用於中國「全部領土」之條約,

無須徵詢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同意者外,

其他條約一般都須事先徵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意見。

 

惟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為特首),

都經中國「官派」或「指派」,

所以所謂事先徵詢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意見,

不過聊備一格而已。

 

(二)於是,中國針對香港、澳門二地之回歸,

特別於照會聯合國秘書長的聲明中,

指出:

中國是簽訂新條約之當事國,或在將成締約國之當事國,

如決定將條約適用於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政府將履行單獨的手續(指將徵詢該二特別行政區之意見),

但涉及外交、國防事項之條約除外

(即無須徵詢該二特別行政區之意見)等語。

 

(三)因之,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表面上」具有一定之締約能力,

在若干情況下,可以成為條約之締約主體,

故「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

以『中國香港』的名義,

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但此項規定,如再參照「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亦同)附件一第十一節規定:

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

適當領域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

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

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分參加,

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

 

對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

 

(四)隨後,中國即於所締結之條約中,

均以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中央政府自居,

例如中國可依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二○○八年「鹿特丹規則」

第九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

「一締約國擁有兩個或多個領土單位,

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涉事項適用不同法律制度者,

可以在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本國的全部領土單位,

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

且可以在任何時間通過提出另一聲明修改其所作的聲明」,

「此種聲明應通知保存人(指聯合國秘書長),

且明確指出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二公約在基本上文字相同),

就締約事項,對香港或澳門行政區任何事項,可以說可以隨意為之。

 

明乎香港或澳門前述「回歸」之步驟,

再回過頭來,

看馬政府所採措施,有若干蛛絲馬跡,可以推尋:

其一,

兩岸服貿協議,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同)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包括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殆幾雷同?

即使中共一再聲稱「讓利」,包括服務等業,

但在本質上仍未變更。

 

兩岸服貿協議一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則「刀已出鞘」、「弓已上弦」,

原來兩岸已先洽定的「秘密協定」,

諸如一中各表或各自表述之類,中共依各自表述之約定,

即可振振有詞地向聯合國及世界各國表述

該「協議」是中國與「中國台灣」簽訂的。

 

先前報載,立法院要求將此等「協定」,

亦一併送立法院審查,

馬總統稱:此係行政事項,無須送審。

 

但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其他重要事項」,

立法院有議決之權,

包括將來加入「 TPP」或「RCEP」等等,

難道我國也須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參加,

這些不算重要事項,什麼才算重要事項!

 

被迫以「中國台灣」參與國際組織

其二,

兩岸縱或就服貿協議,無其他「秘密協定」,

該案一旦在立法院通過,

中共仍會照會聯合國秘書長及向世界各國聲明,

其已與「中國台灣」訂定服貿協議,

其絕不會坐視或同意我國以「中華民國」名義加入「TPP」或「RCEP」等,

要麼,以「中國台灣」名義參加,要麼就不敢參加。

 

簽訂「兩岸服貿協議」的後果,竟落得如此下場,何必當初!

 

所以「馬習會」或類似會議勢必做此要求。

 

此觀在此之前,

不管參加「APEC」等各種會議或任何國際體育活動,

中共都強求我國必須於台北之前冠以「中國」字樣等情,不難思過半。

 

所以縱有「馬習會」等,雙方想必也各懷鬼胎,

不會有什麼光彩的事,這樣的「會」,不會也罷。

 

其三,

關於我國邦交國目前雖有二十個,

但中共早已鬆懈我國意志,多與我邦交國建立親密關係,

只要中共認為有必要,一夕之間,

我邦交國一定會「豬羊變色」,成為個位數,甚至近乎零。

 

而在國防方面,

中共早也將台灣視為囊中物,

此就本屬我國領土之「釣魚台」,

其竟視為該國領土之一,出兵脅制日本船艦,也不難想見。

 

我國得與日本洽定漁業協定,純屬意外的「反射利益」,

馬政府沾沾自喜,未免過早。

 

中華民國已瀕臨滅亡邊緣

其四,

兩岸服貿協議,一旦立法院完成審查程序,

「台灣地區」不久將與「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的地位相類。

 

聯合國雖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

但其會員國大多數與我國有實質外交關係,

至少與二十個國家有邦交關係。

 

中共目前在各種場合,

強迫我國以「中國台灣」或「中華台北」與會,

我國終究是「被逼的」,實逼處此,各國尚能理解。

 

如我國私密或明白同意冠以該等名稱或允許「各自表述」,

有白紙黑字為憑,各國就無權置喙了,則「中華民國」不啻已亡國了,

二者之間,雖差之毫釐,卻謬以千里,

馬總統你能了解這一層關係嗎?

 

「拚經濟」雖關乎整個政府能力的問題,強求不來,

刻下最重要的,只能求盡力就好,

大家縱或吃不好、穿不暖,尚在其次,

但大家選出來的「總統」萬萬不能僅是個「特首」,

除非經過二千三百萬人民的多數決!

 

馬總統如再堅持下去,年底選舉顯可見真章,

但中華民國已瀕臨滅亡邊緣,

大家一時或莫如之何,但有朝一日,

若一干主事者、參與其事者及推波助瀾者,

是否會引發觸犯有關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外患罪之爭議,也在未定之天,凡此,豈於事有濟?

只不過徒事紛擾而已。

 

(作者楊仁壽,前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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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瀕臨滅亡邊緣, 大家一時或莫如之何,有朝一日,

一干主事者、參與其事者及推波助瀾者, 是否會引發

觸犯有關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

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外患罪之爭議,也在未定之天,凡此,豈於事有濟?

 

只不過徒事紛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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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和平協議是假 先修公投法

扁:和平協議是假

先修公投法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7584&type=%E6%94%BF%E6%B2%BB

【14:35】〔中央社〕

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今天前往台北監獄探視父親前總統陳水扁,

陳致中轉述,陳水扁批評總統馬英九所提的兩岸和平協議是說假的,

國民黨若有誠意推動,最好先修改公投法。

陳致中探視陳水扁後接受媒體訪問時轉述,

陳水扁認為馬總統所提出的兩岸和平協議是在騙選票,

尤其還要先通過公投的高門檻限制,更證明所提的看法是「說假的」。

陳水扁表示,現行的公投法門檻很高,國民黨如果有決心,

應該利用在國會擁有多數時,修改公投法,再還權於民,否則是在騙選票。

他認為最好的公投就是明年的總統大選。

記者問陳致中參選立委的近況,

陳致中說,他所服的社會勞動將在11月中旬結束,

不會影響到立委選舉登記;至於有些案件也會繼續上訴,

請支持者放心,他會全力打拚。

至於他的參選是否會衝擊到民進黨參選人,陳致中說,

扁告訴他「兄弟登山、各自努力,最後再順應民意」,

目前是「全力拚、努力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