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
譴責國家暴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today-o1.htm
◎ 余敏長
二十名大學生要向陳雲林傳達訴求,
遭到約四十名不明人士圍堵阻擋,
發生衝突,造成一名學生受傷。
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指出,
學生行經管制區域,
而且不願出示身分證件,
乃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對其查驗身分及採取必要措施,
並希望學生尊重警方的執法權力云云。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
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分別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五條所明定。
此兩條因規定於第一章總則,
故第二章以下包括第六、七條之職權行使,
均有其適用。
這群疑似警察的不明人士,
如果僅說自己是警察,
未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證明自己的警察身分,
基本要件不備,
縱然依第六、七條行使警察職權,
也不具警察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及合法性,
這群學生依法均可拒絕這群不明人士盤查身分。
然而,
當學生質疑這群不明人士身分時,
這群人仍未表明是否具有警察身分,
逕以暴力蠻橫衝撞學生,
已違反第四條規定於先;
於一名學生頭部及手部挫傷時,
亦未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違反第五條規定於次;
學生化整為零過馬路,
乃憲法對人民遷徙自由基本權利,
不明人士以「圈圍」方式阻擋,
更屬對學生憲法基本權行使之妨礙。
雖警方辯稱
該地區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管制區,
然該管制區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必要性原則?
有無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有無依行政程序對外公告?
並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在在令人質疑!
退萬步言,縱有公告或周知,
然不明人士未表明警察身分
已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及適法性,
已如前述,
亦不得以該地區為管制區對學生查驗身分,
遑論暴力相向,
該受傷同學因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侵害該同學之健康權,
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
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得提起國賠。
這群疑似便衣警察的不明人士
將敵國來使敬為上賓,
不惜對人民壓制基本人權之行使,
國家暴力莫此為甚!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