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 譴責國家暴力

依法論法

譴責國家暴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today-o1.htm

◎ 余敏長

 

二十名大學生要向陳雲林傳達訴求,

遭到約四十名不明人士圍堵阻擋

發生衝突,造成一名學生受傷。

信義警分局長王嘉衡指出,

學生行經管制區域,

而且不願出示身分證件,

乃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

對其查驗身分及採取必要措施,

並希望學生尊重警方的執法權力云云。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

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分別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五條所明定。

此兩條因規定於第一章總則,

故第二章以下包括第六、七條之職權行使,

均有其適用。

這群疑似警察的不明人士,

如果僅說自己是警察,

未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證明自己的警察身分,

基本要件不備,

縱然依第六、七條行使警察職權,

也不具警察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及合法性,

這群學生依法均可拒絕這群不明人士盤查身分。

然而,

當學生質疑這群不明人士身分時,

這群人仍未表明是否具有警察身分,

逕以暴力蠻橫衝撞學生,

已違反第四條規定於先;

於一名學生頭部及手部挫傷時,

亦未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違反第五條規定於次;

學生化整為零過馬路,

乃憲法對人民遷徙自由基本權利,

不明人士以「圈圍」方式阻擋,

更屬對學生憲法基本權行使之妨礙。

雖警方辯稱

該地區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管制區,

然該管制區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必要性原則?

有無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有無依行政程序對外公告?

並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在在令人質疑!

退萬步言,縱有公告或周知,

然不明人士未表明警察身分

已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及適法性,

已如前述,

亦不得以該地區為管制區對學生查驗身分,

遑論暴力相向,

該受傷同學因警察違法行使職權

侵害該同學之健康權,

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

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得提起國賠。

這群疑似便衣警察的不明人士

將敵國來使敬為上賓,

不惜對人民壓制基本人權之行使,

國家暴力莫此為甚!

 

(作者為律師)

受傷學生︰ 這裡是中國嗎

受傷學生︰

這裡是中國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1/today-fo2.htm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

二月二十六日一群大學生

為抗議陳雲林、

聲援中國茉莉花革命,

被自稱警察的便衣阻擋,

其中一名東海大學政治系的黃同學

還因此被推倒在馬路上而受傷,

黃同學昨晚受訪表示,

只有中國才會阻擋自由表達意見的人,

「台灣為什麼會變成這樣?

台灣不是民主國家嗎?」

此事件讓他「非常痛心!」

黃同學指出,陳雲林來台,

他認為是表達聲援中國茉莉花革命的好機會,

因此特地北上要向陳雲林表達,

沒想到他和其他學生只不過想過個馬路,

就被「不明人士」阻擋,

甚至還因此被推倒在地。

黃同學說,

他被這群「不明人士」推倒時,

頭部著地很痛,手也受傷,

二十六日當晚

他就前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驗傷,

當時他腳抽筋無法立刻站起來,

便衣還對著他大叫「起來!」

黃同學表示,他們沒有拿標語,

只想過個馬路表達一下自己的意見,

竟遭如此對待,

他覺得這群「不明人士」的處理方式「滿暴力的」。

昨晚「二二六學生自救小組」

也發出第二波新聞稿指出,

信義分局長在新聞採訪中表示

「我們有公告管制區,所以我們有權盤查」,

他們質疑這份「公告」究竟向誰公告?

以何種方式公告?

政府單位顯然沒有做到資訊公開透明化,

卻公然指責學生進入管制範圍違法,

其中的行政程序並不正義。

自救小組認為,

警方所指稱的「盤查」對照影片中畫面來看,

似乎和事實有出入,

警察行為相較於「盤查」更近似「圍堵」,

這樣行為是法律賦予「警員」的正當權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