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黑法院?

最高法院?最黑法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ug/19/today-o3.htm

◎ 吳景欽

偽證罪的特性,即在於其不可能獨立存在,而是依附於其他案件之上,

也因如此的特性,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四款,

才會將與案件有關聯的偽證罪,

界定為相牽連案件,而得為合併審理。

所以就陳致中所涉及的偽證罪來說,

既然依附於陳水扁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上,

理應將之為合併偵查與起訴,

惟特偵組卻將之切割,而分別起訴,法院竟也不為合併,

不僅有違訴訟經濟,更可能產生判決矛盾。

尤其是如此切割的結果,也必然損及被告的防禦權,

因陳致中本身亦是國務機要費等案的被告,

其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

既然如此,其不僅可保持緘默,在被告不可能為證人下,

亦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但在檢察官刻意將之分割下,

陳致中反成為證人,而必須擔負偽證罪責,

所謂緘默權的保障,將因此被完全挖空。

而原本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兩年以下宣告者,

只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的宣告者,即可為緩刑。

惟最高法院卻以陳致中尚涉有洗錢等案,即便尚未確定,

仍屬素行不良,而以有前科為由,不為緩刑宣告。

如此以尚未確定的他案來為本案認定的基礎,

等同宣告他案必以有罪確定為終,

不僅已經逾越了案件審理的範圍,

更是對他案的有罪預斷,

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最高法院早已失其該有中立與客觀性。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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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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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務 公權私用

司法服務 公權私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ug/19/today-o2.htm

◎ 陳昭姿

馬政府執政三年最出色的政績並不是米酒,

而是對卸任總統家族的清算與迫害。

隨著換法官、教唆偽證、司法宴後速審速決等

不可思議的政治操作。

面臨連任危機與橘軍再起的內外交迫,

竟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效率再度出招,

匆匆將陳致中以偽證罪解職。

首先,親屬之間的偽證,原本就是情有可原,屬於微罪輕罪。

其次,

在司法實務上,偽證罪原本即有緩刑的空間,通常獲判緩刑的機率很高。

再者,

內政部尚未收到法院公文即同步作出解職宣告,

不免讓人感受有預知結果之嫌。

此外,

對於高雄地方史上以最高票當選,具有民意基礎的民意代表,

做出足以造成直接解職的判決,存有高度的政治性爭議。

回顧先前媒體報導,

辜仲諒律師於出庭時坦承,將「紅火」案與陳水扁案連結,

乃是根據特偵組意見,亦即,暗示特偵組教唆偽證。

然而,

此案竟然最後還是交回特偵組偵辦,自然認定並無其事,快速將全案簽結。

檢察官利用公權教唆偽證無罪,兒子配合媽媽圓謊有罪。

今日的國民黨,以司法服務政治,公權私用對付政敵,

比起兩蔣威權時代的國民黨,一點也不遜色。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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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檢察官利用公權教唆偽證無罪,兒子配合媽媽圓謊有罪。

有人還可以一邊坐牢一邊當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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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不完全之立法文字

玩弄不完全之立法文字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ug/19/today-o1.htm

◎ 洪英花

法律規範仰賴文字以形成,解釋法律首須依文字理解,以正確解讀其意涵,惟即使法條多如牛毛,法律仍存有漏洞,單純文字解釋不足以達到法律正確、妥當目的時,為避免規範衝突,則須將個別法律放到整個法律體系中,將其與其他條文之意義、脈絡作比較觀察,並應就法條之規範目的而為解釋,以免失入失出,或產生見樹不見林之嘆。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各權責機關解除其公職職務,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

陳案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仍可易服社會勞動,其行使職權不致中斷。

立法院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

關於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

先後於九十八年一月廿一日、十二月卅日為修正,

該條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第三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

可知被告所犯之罪縱使不得易科罰金,

其經判決確定之刑罰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執行時猶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性。

易科罰金,又稱代替刑,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

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流弊及其嚴厲性。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其立法目的具同質性,適用法律,

應作成符合法規範目的之決定,陳案不應解職乃當然解釋。

行政院連夜解職,其適用法律顯不符妥當性,

更與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相去甚遠。

立法者於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漏未為完全之規範,

是否准易服社會勞動為執行檢察官之職權,

行政院不耐等候執行檢察官是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時再處置,

已然違反法規範目的,且藉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侵奪人權

豈可加以容認?

蓋為求公益目的而限制人權,當有同樣能有效達成公益目的,

且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可選擇,其竟捨此不由,

選擇另一侵害更強之手段,莫怪招惹政治迫害之譏,

適用法律之機關豈可不慎?

(作者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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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

「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

由各權責機關解除其公職職務,

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

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

行政院不耐等候執行檢察官是否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時再處置,

已然違反法規範目的,

藉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侵奪人權

豈可加以容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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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際形象重回白色恐怖的蒼白

陳致中議員遭解職 綠:輕罪重判

陳致中議員遭解職 綠:輕罪重判

【2011/8/17 22:06】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31355&type=%E6%94%BF%E6%B2%BB

高市議員陳致中因判刑三個月將遭解除職務,

圖為陳致中十六日聲援勞工團體的畫面。(記者侯承旭攝)

〔本報訊〕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

同時也是現任高雄市議員的陳致中,

今因偽證案被最高法院判刑3個月徒刑定讞,

內政部晚間隨即發出新聞稿表示,

陳致中的議員職務正式於判決之日起遭解職。

對此,綠營人士及本土社團大感意外,不滿聲浪四起。

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表示,此判決為輕罪重判,民進黨對此感到遺憾。

高市議會民進黨團及本土社團也認為是整肅之舉,將設法聲援。

內政部指出,基於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陳致中的議員職務正式於判決之日起遭解職。

意即陳致中今日起即失去市議員身分。

其所持理由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議員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行政院解除其職權。

由於陳致中已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且未易科罰金,也未受緩刑宣告,因此確定其議員職務遭到解職。
 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表示,陳致中當初是以第一高票勝出,順利當選高雄市議員,具一定的民意基礎,而其所觸犯的偽證罪,是屬於親屬間的作證,應屬輕罪,但最後判決3個月卻沒宣告緩刑,如此的輕罪重判,民進黨感到遺憾。

立委陳亭妃也認為,

陳致中被判3個月,應可易科罰金,質疑法院是故意不做此宣告。

綠營其他人對陳致中遭解職之事,也表達震驚與不滿。

更有本土社團人士認為這是政治事件,表示未來將醞釀進一步聲援陳致中的相關抗議活動。

稍早,陳致中本人則對判決結果認為是「政治事件」,馬政府企圖以司法判決處理政治案件,因此將再與律師研究後續處理對策。

相關新聞請見:
偽證案定讞 內政部:陳致中議員須解職
扁家偽證罪宣判 吳淑珍被判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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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陳致中被判3個月,應可易科罰金,質疑法院是故意不做此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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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職 陳致中明天回應

被解職 陳致中明天回應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31394&type=%E6%94%BF%E6%B2%BB

【2011/8/17 23:45】〔中央社〕

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因偽證案被判刑3個月定讞,

並因此將被解除市議員職務。

陳致中將於明天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回應。

被解職之後,陳致中及其家人的動向將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不過,截至晚間11時止,陳致中都未做進一步的回應。


最高法院今天針對扁家偽證案判刑定讞,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被判刑3個月,

未獲緩刑及易科罰金,

內政部晚間表示,

陳致中市議員的職務將被解職。

陳致中於獲悉被判刑3個月徒刑之後,

回應被控偽證案與國務費、金改案一樣都是政治案件,

不能苟同判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究。

不過,

晚間內政部確定解除其職務後,

陳致中服務處於晚上10時30分通知媒體,

明天上午10時召開記者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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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民主的細節   戳破台灣民主法治假象]

陳致中於獲悉被判刑3個月徒刑之後,

回應被控偽證案與國務費、金改案

一樣都是政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