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2017-01-02

http://www.peoplenews.tw/list/%E5%B0%88%E6%AC%84/1400721288

黃帝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徹底改變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公益目的,馬英九違憲明確。圖/民報合成(左圖本報資料照,右圖張良一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作出釋字第743號解釋,

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

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

徹底改變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公益目的,

馬英九違憲明確。

圖/民報合成(左圖本報資料照,右圖張良一攝)

 

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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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最新釋字743號解釋,

等同確認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擅將美河市變更為聯開案,

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亦即馬英九違憲確定。

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文揭示

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

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

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換句話說,

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

徹底改變了美河市徵收民地最初的徵收名義及公益目的,

馬市府除了被監察院通過糾正,更被大法官判定違憲。

 

馬英九違憲違法,已然明確。

監察院於2014年間通過監委馬以工、林鉅鋃、李復甸

所提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案。

 

監委認為,

台北市政府辦理捷運新店機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

在缺乏法律依據下,逕將徵收取得的土地

再透過聯合開發方式移轉登記為私有,顯屬違法。

更明確的是,

大法官解釋743號解釋文中已確認,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徵收的土地,

「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但可議的是,

總統府2015年10月1日發布新聞稿

「美河市案 府:黃帝穎扭曲事實」,

回應筆者在自由時報之投書「兩百億元 馬英九賠」,

完全撇清馬英九擔任台北市市長時在美河市案的違法角色,

反將責任推給前台北縣長尤清,

總統府新聞稿全文避談美河市的違憲關鍵,

是馬市府擅自變更為聯開案,為馬英九閃避責任。

然而,

除了釋字743號解釋認定美河市擅自變更為「聯開案」違憲,

大法官在第732號解釋也曾清楚的指出,

「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

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但馬前總統卻在新聞稿一再重提,

新店都市計畫變更案以及美河市建地的徵收時點

都在民進黨籍縣長任內,擺明迴避美河市案的違憲狀態,

關鍵是馬英九在2001年擔任市長任內,

以「聯合開發模式」與日勝生集團簽約,

徹底改變了當初都市計畫變更以及徵收民地的公益目的。

 

尤其甚者,

監察院在2012年12月11日以「台北市政府」為糾正對象,

指出台北市政府在此一聯合開發案中與日勝生集團私相授受

進行權益分配、北市府更放縱日勝生集團

哄抬權配比例損及市府權益。

 

監察院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清楚指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

臺北市政府創設『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

(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

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

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

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

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

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

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

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

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

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

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此外,北市府官員圖利日勝生,

亦已遭台北地檢署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並遭法院判刑。

 

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

曾任總統和台北市長、法務部長等要職,

不思以全民福祉為執政目標,反而倒果為因,扭曲法理,

將前人合法徵收的民地,擅自轉作圖利財團之用,

甚至在監察院糾正、大法官作出解釋後,

仍不思反省、恣意詭辯,

嚴重欠缺憲法賦予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保障意識,

足認馬英九違憲犯後毫無悔意,

國家應追究馬英九應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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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時,

臺北市政府創設

『捷運工程用地徵收與聯合開發協議併行』

(即所謂雙軌併行)方式,

先以行為時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土地後,

再假藉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新店線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

致人民被強制徵收之土地,

遭以聯合開發模式交由投資人興建住、商、辦大樓

而出售他人所有,違反並扭曲該法第6條及第7條

分立不得併行之規定及立法設計,

又背離該法第7條第3項前段所定,

聯合開發應優先採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協議方式辦理,

以達到公私合作共享開發利益的立法意旨,

明顯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 相關 ]    台北市美河市案 馬英九違憲確定[ 黃帝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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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掌握檢察系統,檢察官替他「護航」 ]

 

台灣台北地檢署以「駁回」方式

回應限制總統馬英九在卸任之後出境引起了爭議,

被批評說是「離譜」。

台灣的本土團體——永社、北社以及台灣教授協會

先前向台北地檢署檢舉

馬英九涉嫌在「台北大巨蛋」一案中圖利他人。

 

提出檢舉的團體並說,為了保存事證,

應該限制在馬英九卸任之後,限制馬英九出境。

 

台北地檢署在周五(13日)

以「聲請人不符」為由「駁回」而引發不滿,

台灣媒體報道說,

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會大巨蛋案召集人

鄭文龍形容「駁回」是「離譜」。

馬英九在卸任之前,仍然掌握檢察系統,

以檢察官替他「解套、護航」。

[ 相關 ]

台灣檢方「駁回」限制馬英九出境惹爭議[ B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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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勝生美河市案

 

監察院前年通過糾正、彈劾案,

認定前台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前聯發處長高嘉濃,

於95年台北市政府與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

位於小碧潭捷運站的美河市建案中,

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

使台北市政府棄守權益100億元;

監察院認為全案疑雲重重,

糾、彈同時移送檢調,調查是否有公務員貪贓枉法。

[ 相關 ]  美河市圖利弊案 聯開處前處長判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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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傍晚發布新聞稿,

宣布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被指對美河市釋憲案發言不當,

遭民間司改會移送評鑑一事,

法評會決議「不付評鑑」,

理由是

大法官為總統提名後、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特任官,

根據法官法規定,

不能依一般法官的評鑑程序進行評鑑。

 

[ 相關 ]  美河市案涉發言不當 蘇永欽成功脫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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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張瓊文回應,

司法院官網的公文書與地主收到的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內容不一樣確實不太合適。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立委限一個月提報告[劉芮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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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做出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

宣告「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等三規定違憲,

聲請釋憲的一八二位捷運新店線聯開案「美河市」地主

喜出望外,

認為有助再審爭取補償;

但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昨卻指出,

北市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

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

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 相關 ]   蘇永欽:非毗鄰地 不在違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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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卻蓋商辦住宅

2016-12-30  19:2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33034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

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

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

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卻蓋商辦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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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

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

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

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會議今作成第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看法,

不應以公共利益為由徵地蓋捷運,

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商辦或住宅。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若要進行聯合開發,

因涉及很大的公共利益,

大法官採「絕對的保律保留原則」的較高標準,

就是徵地前必須有完整的聯合開發計劃書,

讓地主知悉這些土地被徵收後,

會用於什麼樣的聯合開發案,清楚知道其權利義務,

有所保障。

 

至於美河市開發案部份地主若認為遭強徵土地,

可否進行救濟,大法官會議指出,

此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從即日起,

如果因為這個法律解釋不一,

美河市案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可以用此解釋聲請再審,

或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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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美河市案   ]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 相關 ]  大法官:美河市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蓋商辦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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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 劉芮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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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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