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卻蓋商辦住宅

2016-12-30  19:22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33034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

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

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

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

(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美河市案

大法官: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卻蓋商辦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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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備受爭議的美河市開發案,

監察院認為北市府徵收捷運場站的土地後,

卻一併進行聯合開發,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

由於監察院解釋與行政院不同,因此聲請統一解釋,

大法官會議今作成第743號解釋,認同監察院看法,

不應以公共利益為由徵地蓋捷運,

卻一併和建商進行聯合開發商辦或住宅。

 

大法官書記處指出,若要進行聯合開發,

因涉及很大的公共利益,

大法官採「絕對的保律保留原則」的較高標準,

就是徵地前必須有完整的聯合開發計劃書,

讓地主知悉這些土地被徵收後,

會用於什麼樣的聯合開發案,清楚知道其權利義務,

有所保障。

 

至於美河市開發案部份地主若認為遭強徵土地,

可否進行救濟,大法官會議指出,

此解釋案雖然只是統一解釋,從即日起,

如果因為這個法律解釋不一,

美河市案地主因此受到判決定讞,可以用此解釋聲請再審,

或提起非常上訴,尋求翻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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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美河市案   ]

 

大法官第743號解釋

 

[ 相關 ]  大法官:美河市不應以捷運名目徵地蓋商辦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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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說,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

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 相關 ]   司法院竄改美河市釋憲公文?[ 劉芮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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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系統階級思維官僚主義 刑不上財團 ]

 

以往很少人討論

權力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定位與衝突」,

更沒有注意到台灣的司法定格,

可能是舊時代的判官矮化地位,

與法治國家第三權的獨立性司法定位,

全然有異。

 

台灣雖然解嚴, 但舊司法系統仍存「階級思維」,

且嚴重遺傳為「官僚主義」,

甚或有的因而有裁量恣意, 影響到是非判斷,

並因不正常的裁判,戕害人民的權利

 

搞地溝餿水油者、日月光污染河川土地者,

造成全民撻伐,

但刑事司法,竟可只當「輕罪」處置。

 

大寮事件與黃世銘案、劉政池案,

更彰顯司法「自我定位」的偏差、乖離,

惹出諸多脫離民意或真實發見的疑慮。

 

此外,

對於聯合開發弊案、金控合併弊案、BOT弊案,

公權力強徵民地案,

應屬嚴重鉅型貪瀆與鉅型經濟犯罪,

卻讓行為人可有巧門規避,

有些司法坐視不顧或從輕處理,

所謂「刑不上財團」,

恐為當今人民對司法刻板印象,

也恐是造成渠等為一%的財團利益捍衛者的污名格局。

 

 [ 相關 ]  司法人不該稱官[ 陳志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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