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6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1374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 吳景欽
自由廣場》
潑漆三罪名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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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生於二二八當天,至桃園大溪的蔣中正陵寢潑漆,
在相關人等未到案說明後,警方即向檢方聲請令狀為拘提。
如此的大動作,是否符合比例性,實值商榷,
更值關注的是,學生的此等行為,果真觸犯刑法?
目前的兩蔣陵寢,皆有衛兵守護,若有人進入潑漆,
馬上得面臨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務罪之究責。
惟此罪的成立,必須是對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施以強暴、脅迫,潑漆行為顯無法合致於此等要件,
致頂多以毀損罪論處。
而依據刑法第一三八條,毀損公物,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似不輕。
惟衛兵所守護者,即便曾為總統,卻不能因此將靈柩當成是公物,
自也無成立毀損公物罪之可能。
故學生潑漆的行為,就僅有刑法第三五二條,
即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罪,
是否成立之問題。
惟我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致令不堪用,潑漆顯未達此程度,
且在毀損罪不處罰未遂下,此等行為,
就只能求之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至於潑漆於死者靈柩,
也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一二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死人罪,
不過,除了此罪最高刑度僅為拘役外,也屬告訴乃論之罪,
致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五項,
即由死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
提出告訴,始符合訴追條件。
因此,若非法條所列之人,如由國防部所提起,
也只能算是告發而非告訴,就不符合法條要件,
檢察官就算查有侮辱之事實,
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為不起訴處分。
也因此,學生的潑漆行為,確實得負起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
但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是否達於刑事不法,
就有很大的疑問。
總之,無論兩蔣於某些人的心中是多麼偉大,
或者於某些人心中是多麼邪惡,在現代的開放與多元社會裡,
是否該將之當成神一樣膜拜,實值所有國人深思。
畢竟,時時有緬懷偉人的儀式、處處立有偶像來崇拜,
肯定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而是獨裁威權國家之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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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很難成立, 桃園地檢署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警方即向檢方聲請令狀為拘提。
如此的大動作,是否符合比例性,實值商榷,
更值關注的是,學生的此等行為,果真觸犯刑法?
[ 相關 ] 2018蔣陵潑漆,三罪名難成立, [ 吳景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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