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蔣陵潑漆,三罪名難成立,台灣民主假象

2018-03-06 06:0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1374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 吳景欽

自由廣場》

潑漆三罪名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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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生於二二八當天,至桃園大溪的蔣中正陵寢潑漆,

在相關人等未到案說明後,警方即向檢方聲請令狀為拘提

 

如此的大動作,是否符合比例性,實值商榷,

更值關注的是,學生的此等行為,果真觸犯刑法?

 

目前的兩蔣陵寢,皆有衛兵守護,若有人進入潑漆,

馬上得面臨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之究責。

 

惟此罪的成立,必須是對執行公務的公務員,

施以強暴、脅迫,潑漆行為顯無法合致於此等要件,

致頂多以毀損罪論處。

 

而依據刑法第一三八條毀損公物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似不輕。

 

惟衛兵所守護者,即便曾為總統,卻不能因此將靈柩當成是公物,

自也無成立毀損公物罪之可能。

 

故學生潑漆的行為,就僅有刑法第三五二條

即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毀損罪

是否成立之問題。

 

惟我國毀損罪的成立,必須致令不堪用,潑漆顯未達此程度,

且在毀損罪不處罰未遂下,此等行為,

就只能求之於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至於潑漆於死者靈柩,

也可能觸犯刑法第三一二條第一項公然侮辱死人罪

不過,除了此罪最高刑度僅為拘役外,也屬告訴乃論之罪

致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五項

即由死者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

提出告訴,始符合訴追條件。

 

因此,若非法條所列之人,如由國防部所提起,

也只能算是告發而非告訴,就不符合法條要件,

檢察官就算查有侮辱之事實,

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為不起訴處分

 

也因此,學生的潑漆行為,確實得負起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

但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是否達於刑事不法,

就有很大的疑問。

 

總之,無論兩蔣於某些人的心中是多麼偉大,

或者於某些人心中是多麼邪惡,在現代的開放與多元社會裡,

是否該將之當成神一樣膜拜,實值所有國人深思。

 

畢竟,時時有緬懷偉人的儀式、處處立有偶像來崇拜,

肯定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而是獨裁威權國家之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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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很難成立, 桃園地檢署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警方即向檢方聲請令狀為拘提

如此的大動作,是否符合比例性,實值商榷,

更值關注的是,學生的此等行為,果真觸犯刑法?

 

 

 

 [ 相關 ]  2018蔣陵潑漆,三罪名難成立, [  吳景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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