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法定職權與政治影響力

 

總統法定職權

與政治影響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0/today-o8.htm

◎ 陳耀祥

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判決陳前總統在內的所有被告全部無罪

遭到排山倒海的批評,

當中有一個嚴重的錯誤,

就是將總統的「法定職權」

與「政治影響力」,

以及相連結的「法律責任」

與「政治責任」

混為一談或是有意曲解。

現行中央政府體制是採雙首長制,

或稱為半總統制,這項制度的特徵就是「行政權分裂」。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擁有「部分」行政權。

總統之法定職權,除元首權之外,其所享有之行政權,

在憲法上是採取「列舉規定」,

也就是逐條逐項規定。

司法院在關於

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中,

就將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職權整理列舉,

主要包括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緊急權等。

總統所享有的行政權是直接源於憲法而非立法院透過法律所賦予,

所以要論斷總統是否逾越法定職權構成不法,

必定涉及憲法層次,而不是停留在法律層次而已。

總統法定職權以外的行政權,

憲法則概括地歸屬於行政院,

所以,在歷次修憲當中,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規定並未修正,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以及接受立法委員質詢的「責任政治」設計繼續維持。

雖然,因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導致實務上總統對於行政院的許多決策具有「實質上」影響力,

這是基於政治制度、個人魅力與威望而來,

並未「制度性」地改變總統與行政院的權限分配。

例如,

馬英九總統曾經針對中科三、四期被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工問題表示立場

對於蘇花高速公路改造工程也提出意見,

這是國家元首對於重大政治議題表達立場的政治行為,

但這些事項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

憲法上對於總統的監督與課責,

訂有「罷免總統」與「彈劾總統」兩種不同制度。

這兩種從憲法施行以來一直存在的控制設計,

目的都在於制衡總統。

換言之,

制憲者或修憲者已經在憲法上很清楚地區分

總統的「政治」與「法律」責任。

「罷免總統」是追究總統的政治責任,

取決於人民對於總統的政治好惡,

不以總統犯罪為必要,

人民依法定程序投票同意就可以讓總統下台。

「彈劾總統」則是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

所以,

立法院對總統提出彈劾案,

是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因此,

法院在個案中審理

總統是否利用職務謀取個人或他人的不法利益時,

還是必須回到法定職權的認定,

才符合法治國家依法審判的要求,

否則,

將淪為文革式的人民公審

讓台灣陷入永無寧日的政治惡鬥當中!

 

(作者現任台灣比較法學基金會執行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