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適用日本國籍法

2016-09-16

台灣人,適用日本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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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

過去,日本是以「中國」涵蓋台灣後來,

變成中國(台灣)、中國(香港)、中國,作為區分,

較接近事實也利於精準管理。

現在則「在國籍事務上,台灣出身者,不適用中國的法律,

而適用日本的法律。」

而且表達

「雖有不全之處,但日本政府無權亦無立場適用中國的國籍法。」

顯然是,將兩地視為不同法域。

但所謂「台灣人適用日本國籍法」,

某些人可能又要爽太快而恣意發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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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聞(2016.09.15)

法務省「台湾出身者には日本の国籍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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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省は15日、

国籍事務において、

台湾出身者の人に中国の法律を適用していない。

日本の国籍法が適用される

との見解を明らかにした。

 

13日の毎日新聞の取材に対し、同省民事1課の担当者は

「台湾は中国として扱う」などと説明していた。

 

こうした点について、同省幹部は

「言葉足らずの面があったが、

中国の国籍法を日本政府が適用する権限も立場にもない」

との見解を強調し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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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蓮舫有臺灣籍  !!!

蓮舫有臺灣國籍  ???

蓮舫有中華民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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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民黨中華民國總統大選

 

國民黨中華民國不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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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沒資格代表台灣人

國民黨中華民國總統 沒資格代表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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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所講的維護和平

就是用武力威脅別人承認東海南海台灣是屬於中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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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 Chinese Lie About Taiwan

 

 [ 相關 ] 

台裔日參議員蓮舫雙重國籍風波掃到台灣[ RF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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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能真正地終結「戰後」嗎?

 

日本的「戰後」以一種奇妙的形式得以延續,

這就是當下的社會現狀。

 

[ 相關 ]  「戰後」何時結束?——探索未來的年輕人們 [古市憲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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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國民黨政權在台治台行為金馬地位法律觀點]

《歸納》
1.

開羅宣言是未實現的意向聲明 (statement of intent)。
2.

波茨坦宣言將履行開羅宣言定為簽訂日本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
3.

中國部隊 1945 年 9 月依降伏文書及一般命令第一號

取得臺澎管理權,

但這並非割讓,也無移轉主權效力。
4.

蔣介石是為同盟國對台澎進行軍事占領,

以等待與日本簽署和平條約,

但因為和約未對臺澎主權為最終處置,

此軍事佔領的目的變成等待最終處置。

軍事佔領的安排不會使臺澎成為中國領土。
5.

日本於和平條約放棄臺澎主權,此舉無法將主權移轉給中國。
6.

日本和平條約只是使日本失去主權,並未改變治理權的安排。

 

《歸納》
1.

臺澎法理主權未定。
2.

英國政府在實務上承認中國國民黨政權是福爾摩沙治理當局,

但不承認其為事實上政府。

《歸納》
1.

中國國民黨政權只能在台灣行使有限的權力。
2.

中國國民黨政權無權利用台灣來重返中國大陸。
3.

中國國民黨對台灣的權力應嚴格限縮在治理台灣。

 

《歸納》

臺澎未來已成為國際問題,可於適當時機交由聯合國考慮。

 

《歸納》
1.

中國沿海島嶼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行使權力。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若藉武力對這些島嶼行使權力

會有害和平與安全並引發國際關注。

 

 

[ 相關 ]

台灣地位、國民黨政權在台、治台行為及金馬地位的法律觀點[英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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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台灣(日本)40年戒嚴30年假民主>>聯共併吞台灣]

內戰負於共產黨後,

國民黨殘餘軍隊和支持者逃到台灣( 日本國土 )

 

國民黨統治台灣實行了40年的戒嚴

在上世紀80年代末將台灣引向了(假)民主

 

多數台灣人強烈主張維持台灣事實上的獨立

馬英九卻開啟一個與北京建立更緊密聯繫、

開展政治談判的不可逆轉的趨勢

 

台北的領導人, 維持事實上獨立的現狀時,

可以有理有據地指出, 政府是遵從公眾的意見

 

台灣民眾渴望中國大陸所帶來的和平和繁榮

他們並不願意為了和平與繁榮 放棄主權民主。

 

北京的立場是無法動搖的,

北京的勢力和影響是無法迴避的。

 

中國大陸以不同的方式向台灣加大施壓力度

不可避免地會滑向中國大陸所渴望的統一

 

[ 相關 ] 台灣的現狀還能維持多久[ 紐約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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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人的國籍 ??? ]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

台灣人才正式喪失日本國籍

依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

台灣人被強迫安排為「中華民國國民」。

 

當時未給台灣、澎湖住民作事前的「國籍選擇權」。

1972年9月29日日中建交,「中日和約」失效,

台灣人的國籍未再做安排。

 

2009年4月7日美國法院判決,台灣人「無國籍者」。

 

目前,台灣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統治,

全世界誤以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此與條約、史實及國際法原則不符。

 

[ 相關] 清醒台灣人 [   楊劉秀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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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係1895年4月17日 在日本下關(馬關)簽訂,

在同年5月8日換文後始生效力。

台灣根據條約屬於日本國但是台灣島上住民的國籍問題,

則有選擇的可能。

條約換文生效後兩年內 台灣住民透過離開或留在台灣的方式,

來決定自己的國籍。

此項「國籍選擇權」為基本人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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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 國民政府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曾引來英國、美國外交部的抗議。

 

當時外交部長王世杰 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的信函曾提及此事

同書第82頁記載, 1946年1月20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根據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命令,

公布台灣省省民 自1945年10月25日以後 回復中國國籍

 

英國外交部1946年8月31日

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目前收存在國史館的函件指出:

「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

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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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於

1946年11 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1952年4月19日公布的日本政府公文書指出,

和平條約生效日起,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

由此可見, 台灣人和平條約生效之前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荒謬無理,也不合國際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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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葉公超部長

1952年7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

(指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指出,

「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

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

 

台北和約生效7年前,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或「選擇」,

被迫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顯然違反國際法原則。

 

[ 相關] 國籍選擇權  [  陳逸南《北社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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