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評論》國籍選擇權

 

《北社評論》

國籍選擇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3/today-o7.htm

◎ 陳逸南

馬關條約係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在日本下關(馬關)簽訂,

在同年五月八日換文後始生效力。

台灣固然根據條約屬於日本國,

但是台灣島上住民的國籍問題,

則有選擇的可能。

在條約換文生效後兩年內,

台灣住民可以透過離開或留在台灣的方式,

來決定自己的國籍。

此項「國籍選擇權」為基本人權之一。

薛化元編著《台灣地位關係文書》第六頁指出,

一九四六年一月

國民政府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曾引來英國、美國外交部的抗議。

當時外交部長王世杰

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的信函曾提及此事。

同書第八十二頁記載,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根據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命令,

公布台灣省省民

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

回復中國國籍。

英國外交部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目前收存在國史館的函件指出:

「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

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見林滿紅著《台灣地位新論》第五十三、五十四頁)。

林滿紅在一篇有關中日和約的論文中指出:

「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

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的日本政府公文書指出,

和平條約生效日起,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

由此可見,

台灣人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前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荒謬無理,也不合國際法原則。

再查外交部葉公超部長

一九五二年七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

(指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指出,

「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

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

而在台北和約生效的七年前,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或「選擇」,

被迫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顯然違反國際法原則。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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