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社評論》
國籍選擇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3/today-o7.htm
◎ 陳逸南
馬關條約係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在日本下關(馬關)簽訂,
在同年五月八日換文後始生效力。
台灣固然根據條約屬於日本國,
但是台灣島上住民的國籍問題,
則有選擇的可能。
在條約換文生效後兩年內,
台灣住民可以透過離開或留在台灣的方式,
來決定自己的國籍。
此項「國籍選擇權」為基本人權之一。
薛化元編著《台灣地位關係文書》第六頁指出,
一九四六年一月
國民政府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曾引來英國、美國外交部的抗議。
當時外交部長王世杰
致台籍民意代表黃國書的信函曾提及此事。
同書第八十二頁記載,
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根據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命令,
公布台灣省省民
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
回復中國國籍。
英國外交部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致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目前收存在國史館的函件指出:
「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
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見林滿紅著《台灣地位新論》第五十三、五十四頁)。
林滿紅在一篇有關中日和約的論文中指出:
「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
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的日本政府公文書指出,
和平條約生效日起,台灣人喪失日本國籍。
由此可見,
台灣人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前被迫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是荒謬無理,也不合國際法原則。
再查外交部葉公超部長
一九五二年七月間向立法院提出「中日和平條約」
(指即台北和約)案之補充說明指出,
「第十條規定台、澎人民及法人之地位,
為金山和約所無,但其對我之重要性甚大。」
而在台北和約生效的七年前,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或「選擇」,
被迫地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顯然違反國際法原則。
(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