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讓這些偽科學來危害民眾的食品安全嗎?

2014-09-11  10:38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breakingnews/1103349

◎段正明

(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還讓這些偽科學來危害民眾的食品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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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豬油風暴進入第2回合,

就是食藥署在本次豬油風暴中

告知大眾檢驗的「黑心油品合格」,

還有找學者來說

「每天吃一滴油,

對健康應該沒有直接傷害」,

這樣的處理方式如同政府處理

瘦肉精美牛、毒澱粉以及食用油混油的一貫態度,

不禁讓人想到尼采曾經說過的「頑固不化比謊言更是真理的敵人」,

殊不知政府那些檢驗方式、檢體、數據

根本都可以隨著「政治正確和拚經濟」而變化的,

主管機關這種冥頑不靈的處理態度真的讓人痛心,

更慘的是人豬一起中鏢。

圖為胡信德工廠回收油、強冠公司原料油與全統香豬油的送驗檢體。(記者張嘉明攝)

圖為胡信德工廠回收油、強冠公司原料油

與全統香豬油的送驗檢體。

(記者張嘉明攝)

 

法律的規範事實上不是屈居在實證科學之下當他的奴僕,

為實證科學服務,

這次的食藥署篩檢假油居然「合格」,

根本就是把法律的尊嚴踐踏在腳底下,

這不是「假性安心」,

是「讓人痛心」的放過了「真正黑心」,

這也會混淆我國法院的判斷,造成法官的錯誤。

 

筆者要在這裡呼籲法院

要用法律規範導正實證科學的恣意,

不要受食藥署的影響,

對於「邪惡的食安黑手」發揮強大的制衡作用。

 

第一、

「危害健康」不是重點,重點是「製造不適於人食用食品」就要處罰:

許多醫師和公衛學者早就指出食藥署的一次檢驗

根本無法反應這些黑心豬油的整體污染和對人體危害的程度,

而歐洲法院在食品安全法 178/2002號規章

和2013年貝爾格公司肉品判決中

早就指出不適於人食用的產品

本來就可以免除行政機關公告廠商相關資訊的責任。

而製造不適於人食用產品者

本來就是法律秩序不容忍的危險行為,

誰說這些人不該負擔刑責?

 

第二、

消費者保護不可受「食品科學數據」牽制:

其實與其事後爭執標準,

早就應該在事前重視食品安全法這一塊,

可悲的是臺灣至今沒有食品安全法的專業,

只有一群「食品科學」、「食品大廠」的GMP「人才」來為我們把關,

這樣的食品安全策略根本是「請鬼拿藥單」,

食藥署的「合格宣稱」

等於消費者利益可用「科學數據」來「間接」否定,

這也給了廠商有機會來質疑行政機關的行政手段,

甚至脫免罪責。

 

那這樣倒楣的都一直是消費者,

「食品科學數據」居然遠大於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

甚至超越了「常識」(工業油不能吃),

那也難怪刑事學者李茂生教授會說

「你知道大便對身體無害,但你仍舊不會去吃啊。」

因為大家都知道大便不能吃,

這是常識,

同樣的工業用油和廢油不能吃也是常識,

怎麼會用數據來否定「常識」呢?

可笑至極。

 

這些根本就是「偽科學」的迴護犯罪手段,

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機關怎可採納這種錯誤的偽科學數據呢?

 

自神聖羅馬帝國以來的食安傳統就是

所有經過人手的食物,都必須透過法律加以規範」,

我們的法律卻被「人上下其手」犯規,

天底下有這種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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