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學生沒有違法的問題

2014年04月04日

 

蘋論:

學生沒有違法的問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04/35744990/%E8%98%8B%E8%AB%96%EF%BC%9A%E5%AD%B8%E7%94%9F%E6%B2%92%E6%9C%89%E9%81%95%E6%B3%95%E7%9A%84%E5%95%8F%E9%A1%8C

 

馬、江和不少社會人士

譴責學運學生非法佔領立法院,破壞民主體制。

理論與實務上,

民主位階都高於法治;

民主是體制、綱領和原則,

法治是維護民主體制的工具。

 

重點是,

通過民主的機制,

由民選代議士代表全民制定法律,

這樣的法律才是全民都須遵守的。

 

法治(rule of law)的定義

除由民選代議士以民主規則立法外,

還有一項要點:

即「政府必須守法」。

 

其次才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沒有任何人事物可高於法律等成分。

 

民主人權高於法治

如果法律是由獨裁者、專制者

及其極權結構所制定,

沒有民意基礎,

那種法制(rule by law)缺乏正當性。

 

如果強調惡法亦法,

那至今我們還遵奉大秦以下到大清的律例。

 

同樣地,

戒嚴法缺乏民意正當性,

要求民主化、國會全面改選和總統直選在當時是違法,

如果只在體制內合法訴願,

永遠不會獲正面反應,

只有非法衝撞體制一途。

 

這也是當馬要求學生守法時,

被學生諷刺說,有當年的違法抗爭,

才有後來你這個「合法」總統!

說得真好!

沒錯,

民主化後所有的法律應被看作具有民意基礎的正當性,

因為是民選立委所制定,全民理當遵守。

 

但是,

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速度,反成為進步的阻礙。

 

既得利益者反對改變法律現狀,

於是此題無解;

只能衝撞荒謬的體制,

於是違法抗爭就具備了正當性而非犯法行為了。

洪仲丘的冤死而發動的大示威,

固然有其違法之處,

修法結果促成軍中人權的進步。

 

這些進步也是違法抗爭得來的。

 

因為民主人權高於法治。

 

黑人民權源自違法

1960年代,

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違法」發動,

遭政府暴力鎮壓,

後來國會被迫修法還給黑人民權,

社會秩序恢復。

 

如果黑人守法,

今天還沉淪在歧視法制化的深淵裡輾轉。

所以他們的人權是靠非法手段拿到的。

 

現在還有人說黑人民權運動是非法的嗎?

嚴重攸關人民生計的《服貿協議》從開始對談,

一路過程都黑箱、到立院付委竟30秒偷渡完成,

不准改、不准退回、只能包裹表決,難道沒違法?

沒違憲?

沒藐視國會?

 

以後政治協議循例辦理,豈非民無所措手足?

 

學生攻佔立院從這個角度看,

超越守不守法的程度

直指民主體制危機的高位層面。

————————————————————————

[ 民主人權高於法治 ]

學生攻佔立院從這個角度看,

超越守不守法的程度

————————————————————————-

[台灣年輕人不準備放棄自由權利]

台灣年輕人不準備放棄

在中國都還只是夢的自由和權利

—————–

太陽花運動意味

北京華府視為理所當然兩岸寧靜

可能已經正式宣告結束。

 

[ 相關 ] 彭博:馬像在當中國區長[ Bloomberg View]

—————————————————————–

[ the Outlaw, Harvard Law School ]

——————————————————————-

Free Taiwan!

The lost 68 years of Taiwanese after World War Two.

Has Anyone Asked Taiwanese?

Go Home Chinese,Leave People on Taiwan Along.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