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3/today-f2.htm
<< 反扁的私生子 >>
「實質影響力說」違法違憲,是法官閉門造法的法律私生子。
問題是,
為什麼最高法院非要違憲違法不可?
為什麼非要自為裁判不可?
原因很簡單,如果不閉門自造,就不能羅織陳水扁總統成罪,
一旦發回更審,也有陰謀不遂的可能。
一審周占春法官採用「法定職權說」,
表示金改案非總統法定職權,自不能攀附;
而且按之事實,金改案與總統間沒有對價關係,自不能定罪。
要否決無罪的這兩個判決理由,
必須在法之外,另外炮製罪名,
才能夠達到誅殺陳總統的目的。
這就是為什麼最高法院非違法違憲另造犯罪類型的原因;
只要看發言人花滿堂強調合議庭非採「實質影響力」不可,就知過半了,
他說:「就算金融業者向總統送錢未達行賄目的,一樣成立對價關係。」
所以原無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
透過「實質影響力」就可以變成「對價關係」。
這樣深文周納的計算,竟公然和盤托出;
真敢!
重要的問題是,法官能不能造法?
就成文法而言,
英憲法學者D. Lloyd指出的原則是,
「不能超越這些法案的語意結構」。
美國最重要的大法官霍姆斯則點出說,
只能在隙縫間進行,
而且只限於從克分子到分子的運動。
法國最高法院院長巴洛-博普雷表示:
「當條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確,毫無模稜兩可時,法官必須遵從。」
所以,
二審與高等法院法官在憲法與刑法之外,大造「實質影響力說」,
完全背反法理;不只違法違憲,而且攘奪侵害了其他合法的權力。
在憲法層次上,
「實質影響力」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以金改案自非總統職權。)
與大法官釋憲文第六七七號(一一表列總統實質權力,不包括行政權。)
在刑法方面,則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必須以此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也違反了刑法第十條(定義「公務員」具「法定職務權限」)。
「實質影響力說」明顯違憲違法。
如此胡搞亂搞已罪無可逭了,
放在民主機制上看,更加嚴重。
法官們炮製「實質影響力」其實已破壞了民主機制。
首先,奪取了大法官的釋憲權;
要推翻「法定職務說」,只有大法官有權,
我們的憲法沒有賦予法官上下其手的權力。
其次,
要確立「實質影響力說」,只有透過立法;
這些膽大妄為的法官們侵奪了有政策性決定的立法權。
最可惡的是,剝奪了律師與當事人合法的防禦權;
跳過現行憲法與刑法條文之外,師心自用的造法,
置「法律明文規定」於不顧,憲章法條可以作廢了。
為了誅扁而崩壞我們的司法大廈,人民不能再坐視姑息;
一一三出來罷。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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