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2
(作者為執業律師)
◎ 丁榮聰
自由廣場》
檢察總長可以這樣幹嗎?
==================
檢察總長顏大和駁回郭瑤琪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全未回應聲請理由,
而一字不漏地複製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應付,
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讓人省思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是否仍應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郭瑤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第一、二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被第三審將案件撤銷發回更一審及更二審後,
均改判有罪,郭瑤琪雖不服上訴,
最終被第三審駁回確定而入監服刑。
雖經二次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均被檢察總長駁回。
由案件的審理過程可知,檢察官係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
難以期待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為其平反。
郭瑤琪的案子法律上最大的爭議,
在於其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
例如:
單憑行賄者指控未有補強證據;
就特定職務行為未有對價合意;
未具體指明特定職務的內容;
未採法定職權說;
不確定故意也可構成貪污合意,
與歷來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判決相違背。
若認為非常上訴目的在於統一法令適用,
則郭瑤琪的案件百分之百得以提起非常上訴。
但是顏大和檢察總長係由馬英九任命,
怎可期待其為郭瑤琪的政治有罪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既然檢察總長基於其入人於罪的檢察官性格,
無法為被告的利益提起非常上訴,
且檢察總長的任命又有高度的政治性,難以期待其超出黨派,
則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力已不宜再由檢察總長獨斷行使。
非常上訴既係為保護被告的利益而設,
宜仿效美國法精神,修法讓被告得自行提起,
但採強制由律師代理;
或者仿效英國CCRC制度,
立法由民間人士組成的委員會,
審核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
====================================
===========================
[ high profile human rights violators ,Rule by Law ]
「馬英九團隊和蔡英文團隊最大差異在於,
前者的司法單位把扁朝無罪的官員辦成有罪;
後者的司法單位則把馬朝有罪的官員辦成無罪!」
政黨已然輪替,法院難道還是國民黨開的嗎?
郭瑤琪部長被控收受兩萬美元賄款,
被判刑八年、褫奪公權四年。
既無對價關係,何來貪污事實?
此案證據力之薄弱,審理之草率,判決之荒謬,真是匪夷所思,
荒腔走板。
可見是百分之百的政治迫害案件,如假包換的冤獄!
然而,郭部長以非常上訴尋求救濟,求得平反的期待已然落空。
蔡英文政府的司法舊勢力[ 郭建國 ]
========== ============
[ 司法院人權法院 ]
「經過幾十年來,尤其在國民黨當年一黨專政下,
相信司法冤獄應該不在少數」,
「也就是說,要透過非常上訴或再審,去申請救濟的,
坦白講要件非常嚴格」。
林雲虎建議,立委可以考量訂一部特別法律,
也就是成立「清查過去司法冤獄的特別委員會」來處理,
甚至在司法院之下另外設一個人權法院,
針對有爭議的案子透過一個機制來處理,可能會比較恰當。
「不只是個案,很多通案都可透過這個方式逐一去檢視」。
[ 相關 ]
郭瑤琪案:立特別法設人權法院、通案檢視[前法律事務司司長]
===========================================
[ 郭瑤琪被貪污案 ]
多位法學專家已就郭瑤琪案
違背法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
「經驗法則」、「無罪推定原則」
及「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另外有一點與促參專業非常重要的是,
起訴的檢察官與最後改判重罪的法官,
對於「促參案件」的誤解,
簡單的說就是「外行審判內行」,
確實也凸顯了司法的荒唐。
[ 相關 ] 竟將促參案當成採購案來審判[ 蔡仁惠 ]
======================================
[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
很感謝柯市長扛下政治責任,
願意協助復職;但監察院已明指當年涉案人有違失之處,
若不追究責任是「為徳不卒」。
==========================================
沒有加害者的轉型正義
維穩式的轉型正義?
=========================================
林益世收賄案,
一審法官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奇怪的是,行賄六千多萬元的陳啟祥,行賄卻成立,
必須繳交罰款換緩起訴。
有行賄事實卻沒有收賄的對象,讓陳啟祥氣得直說:
「難道我是向空氣行賄嗎?」
郭瑤琪案則是另一個台灣奇蹟。
涉嫌對郭行賄六十萬元的李清波父子均不起訴,
素來不喜應酬吃飯的郭瑤琪卻成立貪污罪,被判重刑入獄。
無人行賄卻有人收賄,
簡直比上述的有人行賄卻無人收賄更奇,
仿照陳啟祥的問句,「難道是空氣向郭瑤琪行賄嗎?」
再看看扁的龍潭案,
買地的價格約略跟當時的市價相當,
並未買貴,高高在上的總統
卻被認定運用他可以穿透好幾個層級的「實質影響神功」貪污。
反觀馬英九的北市銀富邦銀合併案,
硬是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
把北市銀在台北的黃金店面,用當時市價的幾分之一,
替市民換回富邦股票,等於以幾分之一的價格賤售市產,
估計市庫損失幾十億,決策者的市長卻沒貪污。
[ 相關 ] 林益世與郭瑤琪[ 劉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