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9 10:2
1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034822
黃景泰交保
國民黨稱暫無黨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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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因涉嫌犯圖利罪昨遭聲押,
基隆地院今天上午6時許裁定黃交保,
中國國民黨今天表示,
現階段沒有黨紀處分問題。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關說案件,
基隆地檢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屬本刑5年以上重罪,
且黃景泰有串供、逃亡之虞,
18日中午聲請羈押禁見。
法院經審慎評議,
今天清晨裁以1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海。
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獲交保,
搭車離去前,開心向媒體招手。
(記者吳昇儒攝)
由於黃景泰已被國民黨提名參選下屆基隆市長,
外界高度關注國民黨是否會對黃景泰處以黨紀,
並在選前換將。
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今表示,
現階段沒有黨紀處份問題,
一切將視案情後續發展而定。
根據國民黨黨章第35條規定,
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
才能予以停止黨權處分,
但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前,
只要經廉能委員會或中央考紀會認定
「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
還是可以給予黨紀處分,
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
也不得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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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陳志祥指出, 合議庭3法官評議結果認為,
黃的犯罪嫌疑重大,但並沒有串證;
大法官665號解釋, 重罪並不能作為唯一的羈押理由,
經過3個多小時評議後,駁回檢方羈押的聲請,
裁定黃1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陳志祥說,
合議庭認為黃景泰被控圖利罪部分,
以他的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
利用議長身分圖利建商, 使得其他人因而獲利,
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6條1項5款,
而不是檢方認為的6條1項4款。
合議庭認為, 圖利罪雖是重罪,
依據大法官665號解釋,除了重罪,
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黃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
才能羈押。
合議庭強調, 黃所涉雖為重罪,
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
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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