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9 06:5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34736
黃景泰裁定120萬交保
檢方當庭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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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審理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聲押案。
檢、辯雙方攻防激烈,
合議庭3名法官經過5個多小時審理,
與3個多小時評議,
今天上午6時許裁定黃交保120萬元,
並限制出境、出海。
基隆地檢署則表示,
檢察官已經當庭提出抗告。
地院上午將把卷宗送交高等法院審理。
合議庭強調,黃景泰所涉雖為重罪,
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
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
(記者盧賢秀攝)
基隆地院裁定黃景泰120萬元交保後,
黃的弟弟黃景南早已備妥120萬元,
並替黃辦理交保事宜。
(記者林嘉東攝)
裁定指出,
基隆地檢署認定黃景泰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
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等3罪,
以黃所犯為5年以上重罪,
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審判長陳志祥指出,
合議庭3法官評議結果認為,
黃的犯罪嫌疑重大,但並沒有串證;
大法官665號解釋,
重罪並不能作為唯一的羈押理由,
經過3個多小時評議後,
駁回檢方羈押的聲請,
裁定黃1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陳志祥說,
合議庭認為黃景泰被控圖利罪部分,
以他的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
利用議長身分圖利建商,
使得其他人因而獲利,
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6條1項5款,
而不是檢方認為的6條1項4款。
合議庭認為,
圖利罪雖是重罪,
依據大法官665號解釋,除了重罪,
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黃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
才能羈押。
合議庭強調,
黃所涉雖為重罪,
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
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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