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裁定120萬交保 檢方當庭抗告

2014-06-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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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景泰裁定120萬交保

檢方當庭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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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吳昇儒╱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審理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聲押案。

檢、辯雙方攻防激烈,

合議庭3名法官經過5個多小時審理,

與3個多小時評議,

今天上午6時許裁定黃交保120萬元,

並限制出境、出海。

基隆地檢署則表示,

檢察官已經當庭提出抗告。

地院上午將把卷宗送交高等法院審理。

合議庭強調,黃景泰所涉雖為重罪,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記者盧賢秀攝)

合議庭強調,黃景泰所涉雖為重罪,

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

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

(記者盧賢秀攝)

基隆地院裁定黃景泰120萬元交保後,黃的弟弟黃景南早已備妥120萬元,並替黃辦理交保事宜。(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地院裁定黃景泰120萬元交保後,

黃的弟弟黃景南早已備妥120萬元,

並替黃辦理交保事宜。

(記者林嘉東攝)

 

裁定指出,

基隆地檢署認定黃景泰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

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等3罪

以黃所犯為5年以上重罪,

有串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審判長陳志祥指出,

合議庭3法官評議結果認為,

黃的犯罪嫌疑重大,但並沒有串證;

大法官665號解釋,

重罪並不能作為唯一的羈押理由,

經過3個多小時評議後,

駁回檢方羈押的聲請,

裁定黃1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陳志祥說,

合議庭認為黃景泰被控圖利罪部分,

以他的實質影響力使公務員違背水土保持法規定

利用議長身分圖利建商,

使得其他人因而獲利,

涉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6條1項5款

而不是檢方認為的6條1項4款。

 

合議庭認為,

圖利罪雖是重罪,

依據大法官665號解釋,除了重罪,

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黃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

才能羈押。

 

合議庭強調,

黃所涉雖為重罪,

但檢方並未能舉證黃有逃亡的具體事證,

裁定黃具保120萬及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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