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豈能自我感覺

外交豁免豈能自我感覺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7/today-o3.htm

◎ 王思為

美國司法單位至今遲遲不肯釋放劉珊珊,所持理由之一是

因為台灣並非主權國家,且與美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

故而劉女沒有取得豁免權或僅有相對豁免權;

但外交部卻堅持中華民國駐美人員

依據一九八○年台美兩造於華盛頓簽署

美國在台協會與北美事務協調會關於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之規定,

我方駐美人員應享有豁免權,

這究竟是美國聯邦政府做法粗魯、抑或是外交部失職?

美方看法顯然是依據

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規定,

而非目前各界討論得沸沸揚揚的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此項嚴重誤解,即為導致現階段台美雙方雞同鴨講的根本原因。

由於台美兩國之間的關係,並非正式外交關係,

在法律上的定位僅屬於領事關係,

此種關係乃基於兩國間雙方人員、經貿與文化等實質交流之需要而設立,

執行領事業務人員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禮遇及特權,

不過,該豁免權僅限於執行業務所需,

而非接受國針對派遣國之國家主權不可侵犯性所做的自我限縮。

易言之,由於中華民國跟美國沒有正式建立邦交,

台美雙方外交關係在法律位階上的定位,仍屬民間交流的層次,

美方依法不能援引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給予台灣駐美人員絕對的外交豁免權,自是理所當然。

而依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四十一條規定,

派遣國人員在接受國涉嫌嚴重罪行時,

是可以被接受國的司法機關逮捕、拘禁與審判並且執行,

也就是必須接受當地的司法權管轄。

換句話說,美方認為,劉女涉及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係屬嚴重犯罪,

因此不享有執行業務上的功能性豁免,

就算援引一九八○年台美兩造於華盛頓簽署的特權豁免協定,

也無法免除美國對於劉案的司法管轄權。

即使外交部堅決認定劉珊珊與菲傭之間的糾紛乃屬於執行公務之範圍,

但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顯然與領事業務間並不具有不可分割之關連性,

此案的後續發展將會如何,應該是相當清楚了。

(作者為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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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民,國家地位 >>>

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人民具備國家地位只是尚未國家正常化而已。

美國政府反對ROC總統辦公投

改變台灣人民「已具備國家地位」的法律地位

入聯台灣人民台灣國的權利,

不是ROCROC總統的權利,何況後者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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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不該選舉ROC總統  >>>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斯蕾婷娜

2011年六月十六日在華府辦台灣為何重要」的聽證會,

她致詞強調

台灣關係法雷根總統的六項保證

仍然有效指導美台關係」;

其中還包括一項(台灣故意漏網的新聞)是

她質疑「台灣不該選舉ROC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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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早已廢止ROCROC還政台灣人民進行建制。

台灣朝野應有正確認識和心理準備。

相關—>續「與鄭弘儀談公投」[連根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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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私人政府流亡到台澎六十六年

「有誰問過台灣人嗎? Has Anyone Asked Taiwanese? )」

護照簽證車牌 談劉姍姍案

護照簽證車牌 談劉姍姍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6/today-o1.htm

◎ 李白

最近我國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處長,因為涉嫌虐待菲藉雇傭以及苛扣菲籍傭薪資的詐欺行為,於11月10日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拘補,目前仍在美國當地檢方羈押之中。

這是台美雙方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代互設代表機構以來,首次發生高階外交官員受到拘捕的事件。

我國與美國係於1979年底斷交,

斷交之後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互設「非官方代表機構」,

事實上,我國派駐在美國的外交單位,僅是更換官方名銜,

大使館改稱「代表處」,大使改稱「代表」;

而大使館之下,分駐美國各大都市的總領事館則改稱「辦事處」,

總領事改稱「處長」,

也就是說,劉姍姍處長正式的外交官位階,其實是總領事。

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轄免權,是最基本的外交禮遇,而一位外國的總領事竟然被駐在國的司法單位拘捕並羈押,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一件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外交事件。

然而,美國官方竟冒此不諱,可見事情的本質並非我方一廂情願想像中地單純。

劉姍姍處長被捕事件發生之後,外交部長楊進添立即向美方表達抗議,並強調劉姍姍享有外交人員豁免權,美方應立即放人。

但隨後美國國務院回應,

台美之間外交人員的豁免協定是屬於功能性豁免權

僅有執行公務始可享有豁免權。

對此,楊部長隨後表示,是否執行公務應由我方認定,而非美方。

觀諸楊部長嗣後發言,強調所謂是否屬於公務應由我方認定時,

顯然已經自知我駐美外交人員所享有的,

不是一般主權國家的絕對豁免權

而是美國給予一般國際組織的公務豁免權

所以才會主張駐堪薩斯辦事處對於外傭的聘用,

係屬公務行為,應享有豁免權。

但是,事情果如楊部長想得這麼簡單嗎?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

自從1979年,美國與我斷交之後,

美國「一個中國」(One China)的政策之下,

中華民國在美國政府的定位就已經不是國家了

為了維持實質關係,經雙方磋商的結果,

由我國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簡稱TECO),

這樣一個「國際組織」的名義,在美維續半官方的活動

因為,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是「國際組織」,

一切禮遇特權亦比照國際組織辦理。

比如我國外交官赴美任職,所持用的是加註職銜的普通護照,而非外交護照。

至於美國核發的入境簽證,則是E1工作簽證(E代表Employment),

而非A1外交簽證

我駐美館處所使用的車牌,也是屬於國際組織的禮遇車牌,而非使節車牌。

另外,美國國務院會核發我國外交人員二種證件,

一張是免稅卡,一張是身分卡。

免稅卡是用於購物時作為免稅證明。

身分卡則是證明身分,但其背面僅註明,美國執法人員應依照國務院第某某號公文指示,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禮遇。

但實務上,此註記形同具文;

美國司法人只以外交護照加上外交簽證作為判斷基準,

當事人唯有出示護照簽證,始能主張外交豁免權。

拿出一張「國際組織」雇員的身分卡,只會自討沒趣。

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既然等同於「國際組織」,

外交豁免權的範圍自然僅限於公務;

至於具體個案是否屬於執行公務,全憑美國司法機關認定。

今年5月間,「國際貨幣基金」(IMF)主席卡恩

在美國因為性侵指控而遭逮捕時,當時也曾主張外交豁免權,

但美國執法單位依然將其逮捕羈押,

理由是美國司法單位認定他當時的行程非屬公務。

卡恩除了是IMF主席之外,而且是下屆法國總統呼聲極高的人選,但美國司法單位卻依然展現依法論法的強硬態度,相較之下,劉姍姍虐傭疑案已遭美國國務院認定非屬公務,今後如何交涉,恐怕不是外交部長楊進添所能一廂情願。

這件事情暴露了我國外交部的紀律鬆散,以及缺乏危機處理能力。

劉姍姍處長雖然是在11月10日被捕,但在此之前,

已有三名館員被美國司法單位約詢,

可見調查行動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何以外交部未能洞燭機先?

有無聘請律師陪同應訊?外館有無知情不報?

還是外交部自始漫不經心?

其次,

外傭薪資合約載明每月1240美元,劉姍姍支付590美元,

短少的650美元到哪裡去了?

外交部次長侯平福 11月14日到立法院備詢時說,

確有650美元差額,外交部正在查。

但當時距離事發已有3天,外交部高層居然連一個簡單的會計帳目都搞不清楚?

外交部長迄今仍只是一再強調「外交豁免權」,

卻對我國駐美單位的法律地位搞不清楚?

按理講,

事發之後部裡應立即召集北美司、條約法律司及會計處,釐清來龍去脈,

制定因應對策,哪有到了事發第5天,

才大夢初醒地表示要聘美國律師研究救援。

衡諸事態發展,早已讓外交部騎虎難下,

這樣的領導與危機處理,令人不敢恭維。

(作者為前駐美外交官,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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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之後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國家  ]

自從1979年,美國與我斷交之後,

美國「一個中國」(One China)的政策之下,

中華民國在美國政府的定位就已經不是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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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的中國人台北政權台澎 勾結中國意圖竊取台澎主權 ]

<<<  台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  >>>

台灣的ROC,成立於一九五○年三月它不是國家

美國反對中華民國之名代表台灣人民

台灣人民已具備國家地位」的法律地位

由於國際間的陰錯陽差,

讓國民黨政府不受打擾的窩居台澎,

台澎民眾就一直被「中華民國」的概念所洗腦。

從國共內戰到區域穩定[ 田台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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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關係法,台灣人民,國家地位 >>>

台灣關係法規定台灣人民具備國家地位只是尚未國家正常化而已。

美國政府反對ROC總統辦公投

改變台灣人民「已具備國家地位」的法律地位

入聯台灣人民台灣國的權利,

不是ROCROC總統的權利,何況後者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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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不該選舉ROC總統  >>>

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斯蕾婷娜

2011年六月十六日在華府辦台灣為何重要」的聽證會,

她致詞強調

台灣關係法雷根總統的六項保證

仍然有效指導美台關係」;

其中還包括一項(台灣故意漏網的新聞)是

她質疑「台灣不該選舉ROC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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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早已廢止ROCROC還政台灣人民進行建制。

台灣朝野應有正確認識和心理準備。

相關—>續「與鄭弘儀談公投」[連根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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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

決定台灣從日本法理獨立

所以一九五二年才是台灣元年。

那麼二○一一年就是台灣六十年。

剛好一甲子。恭喜!

慶祝台灣獨立一甲子[多田惠,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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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在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流亡中國人台北政權借假民主竊佔就地合法

帶著台灣人面具中國人上演民主假戲政黨政治騙局意圖竊取台澎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