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會︰兩岸協議 不可迴避監督

 

研考會︰

兩岸協議

不可迴避監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0/today-p11.htm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兩院在兩岸協議推動過程中,

衍生諸多互動爭議,

行政院研考會在相關研究計畫中直陳,

兩岸相關協議性質上屬涉外事務,

其內容多為攸關重大社會或經濟利益分配的政策,

甚或影響國家定位問題,

立法部門對於監督的要求

實為行政部門「不可迴避的課題」。

屬涉外事務 影響國家定位

研考會正在招標

「兩岸協議推動過程行政與立法機關權限及角色」

委託研究案,

在研究計畫中做了以上說明。

研考會強調,

自八十二年辜汪會談到去年底的第六次江陳會,

行政與立法機關就兩岸各項協議的協商、簽訂、審議、

適用等推動過程的國會監督方式與程度,

「迭有爭議」,

影響朝野和諧及政治安定。

有關國會監督行政部門涉外事務問題,

研考會在計畫說明中指出,

行政部門負責對外交涉與締約事宜,

立法部門則就條約或協定內容進行審查,

雖有部分主張認為國會監督權

不應侵犯行政權的涉外職能;

但以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

在全球化時代下,

國會「積極監督」行政部門涉外事務

已是勢之所趨。

研考會強調,

兩岸關係固有其特殊性,

但相關協議事實上為

兩政治實體間相互協商約定的事項,

性質上屬涉外事務,

且其內容多為攸關重大社會

或經濟利益分配的政策,

甚或影響國家定位問題,

立法部門對監督的要求,

實為行政部門不可迴避的課題。

至於這項研究計畫的研究方向及預期成果,

研考會指出,

除從法制與政治實務層面,

探討我國現行兩岸協議性質與法律定位、

兩岸協商制度及運作現況外,

另將蒐集分裂或主權爭議國家

(至少含德國、韓國)過去相關經驗或現況;

並研析美、英等先進國家

行政與立法機關涉外事務之運作方式及扮演角色。

研考會強調,透過上述研究,

希望研擬適合我國國情的兩岸協議推動機制,

且針對兩岸協議推動過程各階段,

研提促進行政與立法機關穩定互動的具體政策建議。

經合會 中國駐台衙門

 

經合會

中國駐台衙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8/today-o5.htm

◎ 林士清

陸委會將ECFA的「兩岸經合會」

視為TIFA的「貿易暨投資委員會」,

功能上解釋為經貿事務之談判及協商的平台。

ECFA議題的複雜性牽涉甚廣,

決策上不能只從單純「經濟理性」的角度出發,

須考量各種「社會體系」能否承受,

陸委會一再強調的「機會極大化,

風險極小化」的「政策管理」,

因政府選擇性地忽略政治風險,

經濟果實的漫天叫價,

恐淪為口惠而實不至。

兩岸經合會

無論是個常態組織抑或協商平台,

牽涉兩岸官方組織和官員對話的組織定位,

作為雙邊貿易的協商機制,

因應兩岸特殊情勢下的「爭端解決機制」,

恐無從在WTO的國際仲裁機制下充分發揮。

因北京當局寧可在ECFA兩岸經貿的框架下,

不願過分彰顯兩岸在WTO原則下,

凸顯互為經濟主權的事實。

於是,

經合會的組織設計,

先天上已不是對等的經貿事務的協商平台,

而是北京放在台灣的派出「衙門」,

這個衙門將對兩岸經貿產生仲裁作用。

經合會的法理基礎不明,

組織權限和事後監督無明確規範,

政治意味無法迴避的前提上,

埋下日後台灣只顧眼前經濟小利,

日後暴露在「政治協商」的險境。

追根究底,在北京的法理詮釋中,

ECFA與CEPA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

即便由兩個民間單位海基會、

海協會所簽署的協議,

雖然能夠迴避兩岸政治地位的爭議,

但能否逕認兩會所簽訂的協議,

象徵由兩個政治實體所簽署準條約或準行政協定,

產生積極對外的國際法效力?

職此以觀,平等的「兩會架構」,

其實是項法律詮釋和政治象徵的雙重迷思。

就我國法制的立場而言,

兩會協議的國內法地位與協議相關生效、

變更、廢止等問題,

仍是處於缺乏具體法律規範的空白狀態,

兩岸經合會的名不正,必然導致言不順。

尤甚者,

「兩岸經合會」未來實務運作上,

難以在我國憲政體制缺乏實質制衡權中駕馭,

若經合會在「爭端解決」及「優先協議」中,

擁有充分的解釋權或仲裁權,

對投資保障協議的攻防上,

台灣企圖援引WTO的國際仲裁機制,

恐怕大為不利。

 

(作者為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