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會︰
兩岸協議
不可迴避監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0/today-p11.htm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兩院在兩岸協議推動過程中,
衍生諸多互動爭議,
行政院研考會在相關研究計畫中直陳,
兩岸相關協議性質上屬涉外事務,
其內容多為攸關重大社會或經濟利益分配的政策,
甚或影響國家定位問題,
立法部門對於監督的要求
實為行政部門「不可迴避的課題」。
屬涉外事務 影響國家定位
研考會正在招標
「兩岸協議推動過程行政與立法機關權限及角色」
委託研究案,
在研究計畫中做了以上說明。
研考會強調,
自八十二年辜汪會談到去年底的第六次江陳會,
行政與立法機關就兩岸各項協議的協商、簽訂、審議、
適用等推動過程的國會監督方式與程度,
「迭有爭議」,
影響朝野和諧及政治安定。
有關國會監督行政部門涉外事務問題,
研考會在計畫說明中指出,
行政部門負責對外交涉與締約事宜,
立法部門則就條約或協定內容進行審查,
雖有部分主張認為國會監督權
不應侵犯行政權的涉外職能;
但以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
在全球化時代下,
國會「積極監督」行政部門涉外事務
已是勢之所趨。
研考會強調,
兩岸關係固有其特殊性,
但相關協議事實上為
兩政治實體間相互協商約定的事項,
性質上屬涉外事務,
且其內容多為攸關重大社會
或經濟利益分配的政策,
甚或影響國家定位問題,
立法部門對監督的要求,
實為行政部門不可迴避的課題。
至於這項研究計畫的研究方向及預期成果,
研考會指出,
除從法制與政治實務層面,
探討我國現行兩岸協議性質與法律定位、
兩岸協商制度及運作現況外,
另將蒐集分裂或主權爭議國家
(至少含德國、韓國)過去相關經驗或現況;
並研析美、英等先進國家
行政與立法機關涉外事務之運作方式及扮演角色。
研考會強調,透過上述研究,
希望研擬適合我國國情的兩岸協議推動機制,
且針對兩岸協議推動過程各階段,
研提促進行政與立法機關穩定互動的具體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