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會 中國駐台衙門

 

經合會

中國駐台衙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8/today-o5.htm

◎ 林士清

陸委會將ECFA的「兩岸經合會」

視為TIFA的「貿易暨投資委員會」,

功能上解釋為經貿事務之談判及協商的平台。

ECFA議題的複雜性牽涉甚廣,

決策上不能只從單純「經濟理性」的角度出發,

須考量各種「社會體系」能否承受,

陸委會一再強調的「機會極大化,

風險極小化」的「政策管理」,

因政府選擇性地忽略政治風險,

經濟果實的漫天叫價,

恐淪為口惠而實不至。

兩岸經合會

無論是個常態組織抑或協商平台,

牽涉兩岸官方組織和官員對話的組織定位,

作為雙邊貿易的協商機制,

因應兩岸特殊情勢下的「爭端解決機制」,

恐無從在WTO的國際仲裁機制下充分發揮。

因北京當局寧可在ECFA兩岸經貿的框架下,

不願過分彰顯兩岸在WTO原則下,

凸顯互為經濟主權的事實。

於是,

經合會的組織設計,

先天上已不是對等的經貿事務的協商平台,

而是北京放在台灣的派出「衙門」,

這個衙門將對兩岸經貿產生仲裁作用。

經合會的法理基礎不明,

組織權限和事後監督無明確規範,

政治意味無法迴避的前提上,

埋下日後台灣只顧眼前經濟小利,

日後暴露在「政治協商」的險境。

追根究底,在北京的法理詮釋中,

ECFA與CEPA本質上並無太大差異,

即便由兩個民間單位海基會、

海協會所簽署的協議,

雖然能夠迴避兩岸政治地位的爭議,

但能否逕認兩會所簽訂的協議,

象徵由兩個政治實體所簽署準條約或準行政協定,

產生積極對外的國際法效力?

職此以觀,平等的「兩會架構」,

其實是項法律詮釋和政治象徵的雙重迷思。

就我國法制的立場而言,

兩會協議的國內法地位與協議相關生效、

變更、廢止等問題,

仍是處於缺乏具體法律規範的空白狀態,

兩岸經合會的名不正,必然導致言不順。

尤甚者,

「兩岸經合會」未來實務運作上,

難以在我國憲政體制缺乏實質制衡權中駕馭,

若經合會在「爭端解決」及「優先協議」中,

擁有充分的解釋權或仲裁權,

對投資保障協議的攻防上,

台灣企圖援引WTO的國際仲裁機制,

恐怕大為不利。

 

(作者為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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