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官署不應便宜行事固執己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3/today-fo7.htm

〔記者劉力仁、湯佳玲、楊國文/台北報導〕

環保署昨天下午已經公告中科三期新的環評結論,但在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的環評公文作業行政程序尚未完成的幾天空窗期內,國科會是否應該先停工停產,尊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的裁決?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環保署的行政程序都已經完成,中科三期停工復工問題,要看國科會如何處理。

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則表示,尚未收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的裁定公文,並且中科三期補環評已經通過,應就沒有停工問題,中科三期廠商營運不受抗告駁回的影響。

由於中科四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抗告有理,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環保署長沈世宏說,尊重法院判決;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表示,法院原裁定為停止開發行為,經過行政機關抗告後,法院廢止原裁定,發回高等行政法院繼續調查,中科四期將配合調查,也會繼續施工。

國科會︰三期廠商營運不受影響

不過多位法界人士認為,環保署應依據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執行,不應固執己見,否則將和環團形成不斷興訟的結果,並非國人所樂見。

對於中科案環評爭議,一位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環評法規定很清楚,第一階段環評審查後,若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且沒有環評(指未通過),那來開發許可?」環保署等行政機關不應固執己見,否則將和環團不斷興訟,形成惡性循環。

另一位不具名法官指出,從整個過程觀察,環保署、國科會等機關都有「便宜行事」的現象,因環評法第十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未完成環評審查合法通過前,不得為任何開發行為的許可,否則都是無效的,這是「白紙黑字」的規定,尤其是台北最高行政法院已於今年一月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不解為何還要「蠻幹」?

他說,法院依法判決,無法約束主管機關的作為,但更上層的行政機關、監察院應有效監督才對,必要時應追究行政責任,中科案爭議演變至此,「這是國家很大的問題」,值得深思。

環團下週提新訟 撤銷新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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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能光電中科三期廠。(記者張軒哲攝)

友達光電中科三期廠。(記者張軒哲攝)

〔記者劉力仁、楊國文、張軒哲、吳為恭、劉曉欣/綜合報導〕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昨駁回環保署中科三期抗告,環保署認為已經補正環評程序,「新環評」既已產生,抗告雖遭駁回,並不影響復工;環保團體則表示,原官司法律雖已算告一段落,但新環評審查過程依舊草率,並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嚴格審查,將另起新訴訟,預計下週就將提告,再打官司,要求撤銷這個新環評。

環署認已有新環評 不影響復工

對最高行政法院將中科三期案裁定抗告駁回,環境律師詹順貴認為,並不讓他感到意外,但「這只是讓環保署咬到舌頭而已」,若環保署不遵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作用不大。

詹順貴表示,在環保署補正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之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抗告,的確已沒有法律上的效益,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再次證明環保署過去強調的見解是錯誤的。

詹順貴表示,環保署最近全力動員補正中科三期環評的過程中,又跟上一次一樣草率、不嚴謹,完全沒有針對第一次環評結論被撤銷、法院提出環評草率的各種理由,做出檢討或改進。環保團體已經開始籌組律師團,將另起一個新的訴訟,針對八月三十一日環保署通過的中科三期新環評,再打撤銷環評官司。

至於中科四期部分,詹順貴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裁定論斷之處,包括指中科四期比中科三期的「保全急迫性」較高,有何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性等情形,未充分說明,因此發回台北行政法院重裁,環保團體會儘速補充更詳細理由,向法院說明。

環團認尊重法院 應象徵性停工

另外,環保署昨下午已公告中科三期新環評,但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部分的行政程序尚未完成,中間會有幾天空窗期,詹順貴表示,基於對法院的尊重,環保署及國科會即使象徵性停工幾天,都應該要停工。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從駁回抗告可以清楚看出法院態度,這個案子應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環保署口中的新環評,跟原來環評一樣是草率通過,只有一階段環評,環保團體再打官司仍有勝算,廠商還是得面對不確定的風險,環保署要負全責。

對於中科三、四期,地方環保人士及自救會成員也堅持要求進入環評第二階段,但部分地方民眾及彰化縣政府卻盼望能儘快繼續開發,以發展經濟。

台中縣后里鄉代會副主席莊志斌表示,中科三期的廠房及宿舍都已蓋好,挹注眾多人力與財力,遲早會營運,后里鄉店家期待能帶動地方發展;后里環境保護協會會長廖明田則表示,中科三期一定要進入第二階段環境評估,並做好污染防治。至於中科四期,相思寮自救會成員許博任指出,自救會堅持中科四期應進行二階環評的立場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