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官署不應便宜行事固執己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3/today-fo7.htm

〔記者劉力仁、湯佳玲、楊國文/台北報導〕

環保署昨天下午已經公告中科三期新的環評結論,但在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的環評公文作業行政程序尚未完成的幾天空窗期內,國科會是否應該先停工停產,尊重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的裁決?環保署長沈世宏表示,環保署的行政程序都已經完成,中科三期停工復工問題,要看國科會如何處理。

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局長楊文科則表示,尚未收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的裁定公文,並且中科三期補環評已經通過,應就沒有停工問題,中科三期廠商營運不受抗告駁回的影響。

由於中科四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抗告有理,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環保署長沈世宏說,尊重法院判決;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表示,法院原裁定為停止開發行為,經過行政機關抗告後,法院廢止原裁定,發回高等行政法院繼續調查,中科四期將配合調查,也會繼續施工。

國科會︰三期廠商營運不受影響

不過多位法界人士認為,環保署應依據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執行,不應固執己見,否則將和環團形成不斷興訟的結果,並非國人所樂見。

對於中科案環評爭議,一位行政法院法官認為,環評法規定很清楚,第一階段環評審查後,若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且沒有環評(指未通過),那來開發許可?」環保署等行政機關不應固執己見,否則將和環團不斷興訟,形成惡性循環。

另一位不具名法官指出,從整個過程觀察,環保署、國科會等機關都有「便宜行事」的現象,因環評法第十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未完成環評審查合法通過前,不得為任何開發行為的許可,否則都是無效的,這是「白紙黑字」的規定,尤其是台北最高行政法院已於今年一月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不解為何還要「蠻幹」?

他說,法院依法判決,無法約束主管機關的作為,但更上層的行政機關、監察院應有效監督才對,必要時應追究行政責任,中科案爭議演變至此,「這是國家很大的問題」,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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