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管你什麼中華民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oct/13/today-o5.htm
◎ 田台仁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除了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針對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有非常明確的定義外,其餘各種都是瞎子摸象。
美國之所以夠資格制訂〈台灣關係法〉連結台灣,
乃出於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授予美國「主要佔領國」的身分與權責。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開宗明義: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台灣統治當局
(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
間的政府關係,
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定義「台灣」:
本「台灣」一詞
將視情況需要,包括台灣及澎湖列島,
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
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
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台灣關係法〉上清楚交代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
美國才不管一九七九 年之後的中華民國是否為「現在進行式」,
還是「過去式」,
不管變換多少名稱,
對美國來說,從過去到現在,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統治當局∥台灣政府。
而〈台灣關係法〉所定義的台灣,
僅包括福爾摩沙與澎湖群島,並沒有包括金門與馬祖。
金門馬祖的居民申請美國簽證,身分被列入「中國人」而非台灣人。
〈台灣關係法〉完全不是以「國」為對象,
而是透過民間基礎與統治當局的關係,保護台澎民眾利益以及安全。
(作者為經濟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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