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謝長廷先生的「憲法各表」

談謝長廷先生的「憲法各表」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46217

◆李慶烈

民進黨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與其《台灣前途決議文》精神

曾執政過八年,

阿扁的執政經驗已確認過了:

在此基礎上想要達成「一邊一國」是做不到的,

甚至政黨輪替後想要維持台灣的民主也不可得,

遑論「台灣未來、人民作主」;

其關鍵點正在於中華民國的「增修憲法」,

如今想要繼續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奮鬥的民進黨,

不管是呂秀蓮前副總統的「九六共識」、

謝長廷先生的「憲法共識」

或蘇貞昌先生的「台灣共識」,

都沒有提出要如何處理這一部「增修憲法」的說法,

為此,

即使民進黨再度執政,

也無法救台灣人民於現有的政治煉獄中

(詳見二○○九年四月七日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08-5078判決書)。

自一九九一年開始,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

即開宗明義寫道: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亦即,

這乃是一部最終目標得和大陸地區統一

而制訂的「增修憲法」;

但弔詭的是這個最終目標的設定

並未經「自由地區」人民的複決同意,

亦即其欠缺足夠正當的民意基礎

(為此,

最新的規定已要求憲法修正案需經由人民的複決,

但此舉反凸顯先前修憲案的正當性不足)。

更糟糕的是,

這「終極統一」的目標

已和近年來「台灣地區」大多數人皆能朗朗上口的民意

—「台灣的未來前途應由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

—相違背,

為此,

連馬英九先生於二○○八年競選總統時

也不得不做如此的表態。

但馬先生應已清楚體認到,

這一部唯一目標設定在「終極統一」的增修憲法,

足以做為其當選後的積極傾中行徑之護身符,

故其上任後將只會繼續遵憲、行憲,

而不會去修憲,

因這完全符合其「終極統一」的兩岸觀點。

謝長廷先生認為現行馬總統的「一中各表」是個錯誤

且沒有共識的政策

(馬總統則認為其「一中各表」才合乎現行的憲法,

但卻不提此憲法欠缺足夠正當的民意),

謝先生更認為朝野應該合作解決此一矛盾,

遂提出以「憲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

希望凝聚朝野政黨的共識。

但謝長廷先生「憲法各表」的共識前提

卻存在一個嚴重缺陷,

因現行「增修憲法」自始至今的統一目標從未改變

(謝先生曾稱之為「一中憲法」),

而這統一目標並無法反映且已違逆近年來

歷次民調所顯示的多數台灣人民之真正民意

—廣義維持現狀派與未來台灣前途自決派的民調

皆已高達八成以上。

為此,

即使朝野政黨人物能在「憲法各表」上取得重疊共識,

也不能和多數台灣人民的民意取得共識啊!

基於此,

謝長廷先生雖拋出「憲法各表」,

但此一「共識」

如果真要能符合多數台灣人民的「維持現狀」

與「未來前途自決」之希冀,

筆者認為謝先生至少應同時拋出

針對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的修正案

例如將條文前言修正為:

「在國家統治現狀有所變動前

(且未來此變動必需經

自由地區人民的公投複決同意),

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制定本憲法增修條文,

頒行於自由地區。」

這是一個讓現行「一中憲法」架構現狀

仍獲得維持且取得多數民意確認的修正案

—因其將歷經自由地區人民的公投複決,

關鍵更在其需針對

「自由地區」的未來最終地位

明白採取開放的選項,

彰顯「自由地區」人民

確實能自主的變動其最終國家主權;

藉此,

對外表彰「自由地區」民主政府

確實控有(但未必擁有)某種「國家主權」的事實

(所以未來才能令其自主獨立的變動),

並保障自由地區人民的各項民權。

現行憲法修正的門檻雖高,

民進黨若能將此憲法修正案

列為年底立委選舉的共同政見,

高舉此「還自決權於民」的訴求,

目標在逆轉取得立法院的四分之三席次,

以為台灣人民打開一條脫離上述政治煉獄的活路,

並令其對未來前途取得最終的決定權

—於此複雜的美、中、台三角關係下。

奠基於此一憲法修正案,

凝聚台灣地區人民對「現行憲法」

形成多數共識或有可能;

後者本是欲團結台灣地區人民、一致對外該有的要件,

若要和PRC中國進行「憲法各表」的對話,

自然得先有此種內部共識的存在才有可能。

民主是台灣面對強大中國的最佳武器,

這是眾人耳熟能詳的一句話,

但並不是說只要台灣持續進行定期的民主選舉,

因為有民意基礎,

其選出來的總統就可以獨自來周旋應對中國;

這在過去的阿扁總統與現任的馬總統身上已獲得驗證;

但藉由此一憲法修正案,

將可對外明白展現出來台灣人民的自決意志,

才能真正讓台灣的民主

—也就是人民集體意志的力量

—落實成為台灣的最佳武器

(中國領導人不是老愛調侃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

不管是面對集權的中國、

還是號稱民主的美國。

另外,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個用詞

並未被定義,

建議應於增修條文中清楚定義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等用詞。

例如:

一、台灣地區:

指臺灣、澎湖列嶼及其周圍島嶼

—由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所懸空割讓者。

二、自由地區:

指台灣地區及現行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三、大陸地區:

指上述自由地區以外,

現行自由地區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之中華民國領土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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